[案例回放]
陈小姐遇到了一件很头痛的事,2005年12月买的城市桃园居然到现在都没能拿到。“购房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可是眼看跟我一起买房的人都已拿到了房子,开发商却迟迟不通知我去拿房。”陈小姐告诉记者。
接下来,满怀疑虑的陈小姐到房产局查阅了相关资料才发现原来自己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一直未送交房产交易市场办理鉴定,而她买下的这套房子却挂在了别人的名下,知道实情之后她非常气愤,于是找到开发商想要讨个说法。
有知情人向她透露说,这家楼盘的开发商汇金房产当初把部分房源卖给员工及其亲属,以此在银行办理按揭来获得开发贷款。知情人推测,开发商当初急需用款时没人买房,可房子卖给员工后,陈小姐又来买房,于是开发商又卖给陈小姐,玩起“一房二卖”。快三年了还没拿到房,陈小姐终于按捺不住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专家支招]
一房二卖,开发商赔大了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分析说,如果买房人能够举证房子是从另外一个人名下过户而来,而且双方均持有购房合同,那么可以说开发商已经构成“一房二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了返还陈小姐购房款外,开发商还需要承担最高相当于房款的赔偿金。
姜律师提醒说,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新设了预告登记制度,并对预告登记制度赋予了物权效力。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有关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该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赋予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即物权排他效力。
快报记者 费婕 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