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的王某,本以为有了借条,又加盖了印章,不愁收不回来钱,谁知恰恰就被这“印章”忽悠了。
2005年9月28日,被告常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施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员工吕某参与了该项工程。经亲戚介绍,王某认识了吕某。据王某诉称,2006年吕某找到王某说,现在公司的该项目出现资金短缺,希望王某能借10万。王某有些顾虑,吕某则说,我是代表公司借的,我给你写借条,盖公司的章。王某觉得有了保障,碍于朋友情面,同意借钱。
随后,吕某出具了一个借条,并在其署名上盖上“建筑公司技术质量专用章”。但借款到期后,王某迟迟未收到借款。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项目部技术质量专用章”有别于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根据文义表示并结合印章的使用规范来看,可以认定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技术质量方面,而非有其他用途。不过,本案是借款性质,且可以认定本案讼争的借款系吕某的个人行为。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1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4000余元。作雪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