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本是同事亲友相聚道贺的生日宴会,却因一人醉酒后驾车身亡而化为悲剧。醉酒驾车身亡,同桌酒友应否补偿?连日来,苏州这起特殊案例成为一些饭店里饮酒者谈论的热门话题。昨日,谈起该案件,审理法官还表示,虽然这起案件经过调解妥善解决了,但是留给人们的思索并没有结束。该案中,13名参加宴会者和死者单位被伤心的家人以未尽照顾义务为由告上法庭。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苏州首例状告酒友案,最终调解成功。
宴会后,汽车销售大客户专员意外身亡
29岁的丁某在高新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任大客户专员,收入颇丰,还购置了一辆私家车。2007年12月12日,22岁的女同事程某过生日邀请大家聚聚,于是下班后丁某等7名同事便一起来到饭店参加程某的生日宴会,同桌的还有程某的7名家人。生日宴会气氛热烈,大家十分尽兴,6人先后喝掉2瓶白酒、2瓶红酒和一些啤酒,丁某显然也喝了不少。9点40分大家酒足饭饱后提出还要去唱歌,一向顾家的丁某则坚持要回家,便自己开着车上路了。别人的车超过丁某时和他打招呼问行不行,丁某大声答道“没有问题”,遂驾着车独自一人消失在夜幕中。
没想到这一分手就成永别。20分钟后,丁某的车撞上路南侧一路灯和一交通牌及两棵树后,在路边农田又继续冲驶约40米撞上水渠后倾覆,丁某在此过程中被甩出汽车倒在农田中当场死亡。
司法鉴定为“醉酒驾车”,公司同事捐款
事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当时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而按照国家标准,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据此,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丁某醉酒驾车车速过快操控失当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第二天,程某等人获知此事后都十分震惊,数次一同到丁家探望,丁某生前同事自发捐款2000元,加上公司老总捐款凑足1万元。然而这一切都无法弥补家庭破碎给丁家造成的痛苦。
13名同桌者成被告,死者家人索赔50万元
2008年2月22日,丁某家属具状虎丘法院,将当日参加生日宴的除一名女同事潘某外的其他5名同事以及丁某生前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0万余元。诉讼中,丁某家属又将当日一起吃饭的7名程某家人以及同事潘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法庭于2008年8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认为,丁某并不好酒,他喝醉酒是众被告灌酒、劝酒使然。既然灌了酒、劝了酒,就不该允许丁某独自开车回家。众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没有尽到必要的警戒、扶助和提醒安全注意的义务,对此负有过错,应当按其责任做出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而汽车销售公司风气不好,员工把同事生日聚会当做狂欢机会,相互之间没有关心和照顾,与事故发生也有关联,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程某等人认为:我们和丁某的死没有任何关系,他是成年人,应当知道酒后不能驾车。且过生日吃饭喝点酒也正常,不是狂欢,我们也都没有对他灌酒或劝酒,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潘某则强调,自己当时也喝醉了,丁某怎么走的都不知道,因此就更不该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公司:聚会是下班业余时间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答辩:“我们对丁某的死表示哀悼。但聚会是下班后业余时间私人活动,我公司既不是聚会的组织者,也不是参与者和知情者。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丁某负全部责任,因此不管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讲,我公司都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尽管双方意见不一,但是原告还是表示愿意调解,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组织双方进一步调解。到庭的三名个人被告表示作为丁某的同事和朋友,对丁某酒后车祸死亡也十分同情,并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表示理解。程某作为生日宴的组织者愿意补偿4000元,其他两位同事愿意补偿1500元和2500元。而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在明确为补贴的性质下愿意支付28000元。尽管与其期望值相差甚远,但原告还是接受了该调解方案,并出于诉讼技巧考虑撤回对其他被告的起诉。
案后沉思:酒杯一端就有义务吗?
据介绍,该案在审理和调解中,法官还特别搜集了国内相关的案件进行参考,一位法官说,“把‘酒友被告’一词键入百度搜索,瞬间就能跳出4320个网页,其中涉及酒后发生事故后状告酒友的诉讼,大多以双方调解‘酒友’补偿一定数量钱款结案,也有的是法院做出了判决。”
调解法官表示,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共同饮酒者之间具有法定照顾义务,目前中国法院系统在审理类似状告“酒友”案中均采取慎重的态度,也有少数法院作出了探索性的判决,在法律上明确了责任。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在一起聚餐饮酒,觥筹交错,法院判决酒友应当承担照顾责任,意味着一端酒杯就具有法律规定的相互照顾义务,这势必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重要影响。但是尽管如此,从善良风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即使不承担法律责任,酒友们互相照顾也是应当提倡的。徐文杰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