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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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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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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60周年可实行特赦
  法学专家建议

  国庆60周年

  可实行特赦

  “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上诉,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16日建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高铭暄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而言,他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

  据悉,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在中国法律中,只有特赦而没有大赦。

  高铭暄表示,我国赦免制度由宪法规定,决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

  针对“犯罪形势严峻不宜特赦”观点,高铭暄认为,赦免和打击犯罪是两手。对严重犯罪分子“该打击要打击、该判重刑要判重刑”。就像有重病就得进医院,该判的罪犯就应该进监狱;如果病人痊愈,符合出院条件的就要出院。

  高铭暄指出,利用60周年大庆的机会展示国家成就、进行阅兵都是必要的,此外,对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据一定条件提前释放或者减刑,“同样是一种国家的表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他强调,这也是一些法律学者正在酝酿的意见。

  据悉,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共实行过七次特赦,首次特赦主要对象为战争犯罪分子、反革命分子及普通的刑事犯罪,包括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此后六次都是针对战犯。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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