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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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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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查出肝病 女方执意分手
   2月14日,本是有情人共度浪漫的日子,但是有一对刚分手的恋人却在这天对簿公堂。梅某把昔日的情人吴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偿还25000元,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和失业损失赔偿各30000元。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江阴法院一审驳回了梅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吴某认识了来江阴打工的梅某,因两人有着类似的感情经历,十分谈得来,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了同居生活。2008年7月,吴某被查出患有肝病,需要长时间花钱治疗,而且具有一定传染性。这一消息让梅某万分吃惊,经过一番思想挣扎后,2008年8月提出分手,吴某坚决不同意,以至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梅某指出,吴某在她提出分手后曾多次对她纠缠和威胁,并到她单位对她进行骚扰,对她的工作影响很大。吴某向梅某索要5万元了结此事,梅某不得已给了25000元,但吴某拿到钱后不到两个月又到梅某单位纠缠,致使她被迫辞掉工作。为此,梅某不得已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归还25000元,并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和失业损失费各3万元。对此,吴某却矢口否认,称梅某所说并不属实,自己没有拿她的钱,梅某辞职也与他无关。

  法庭上,梅某提供了一些双方分手后吴某给其发送的手机短信来证明她所说的事实。法院认为短信内容仅仅是吴某试图挽回感情的话语以及一些简单回应,并不能直接证明梅某将25000元交予吴某,故一审判决驳回了梅某的诉讼请求。

  据承办法官介绍,通常情况下,如果手机短信的内容明确涉及纠纷,使用人可作保留,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供,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现代技术手段可以将号码隐藏或者修改,因此作为证据被采信的几率往往比较低,如果在作为证据之前先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那么被采信的几率将大大提高。陆媛 陈教智 居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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