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洋、德国拜尔公司这两家国际知名企业先后在锡打起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近日,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对这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侵权方将分别承担法定最高限额50万元的赔偿损失。
原告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称,被告无锡某电梯公司、杭州某电梯公司,在企业名称及经营中使用“SANYO”及“三洋”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日本三洋提出了高达500万元的赔偿要求。无锡中院认定被告侵权的事实,但在赔偿损失金额的确定上酌情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具体侵权情节、原告商标的损失等因素,确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
原告德国拜尔作物科学股份公司将江苏某化工企业和宜兴某农药化肥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称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除草剂是原告的发明专利,因此构成专利侵权。无锡中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承担50万元赔偿损失。陆媛 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