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印象里,骂人并不违法,更谈不上侵权。可是日前宜兴法院的一则判决却告诉人们: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就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2008年的一天,赵某被一个不争的事实击得精神完全崩溃,刚为人父的他经亲子鉴定发现女儿竟非自己亲生!回想与妻子交往到女儿出生的过程,赵某认为自称是妻子“叔叔”的陈某最为可疑。毫无证据的赵某决定找陈某问个清楚,2008年7月14日,赵某和他姑妈怒气冲冲地来到陈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对陈某进行责问和谩骂,让陈某当场尴尬不堪,在单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三天后,赵某不甘心,又找上门,以侮辱性语言刺激陈某。事后,被辱的陈某将赵某和其姑妈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怀疑陈某与其前妻有染,理应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处理,但赵某及其姑妈等人却未理性对待,并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形下,到陈某所在的公共服务场所,用侮辱性语言损害陈某声誉,公然丑化陈某的人格,其行为已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陈某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有据,对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遂判决赵某与其姑妈立即停止侵害,并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同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陆媛 乔建良 许文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