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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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获赔2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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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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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20台数码相机只获赔200多元
  托运单没保价

  丢20台数码相机

  只获赔200多元

  快报讯(通讯员 宣法 记者 马乐乐)一箱数码相机在运往外地的过程中不翼而飞,托运人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近5万元。然而快递公司拿出托运单指出,当初她在单子上写的是“配件”,同时也没有保价,不能满足她的要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快递公司的观点,判决快递公司赔偿225元。

  钱萍(化名)是珠江路上一家数码商家的老板,因生意需要经常要往外地发货,每次发货都找同一家快递公司,时间长了双方非常熟悉。没想到2007年夏天的一笔生意却出了意外。钱萍说那回她接到个单子,一个河南的商家要向她购买20台数码相机。于是钱萍照例又找到这家快递公司,将这些价值近5万元的相机包装好后填写了托运单,快递公司将物品发货。

  可是过了好几天,河南的商家始终没有收到相机,经过调查这才发现相机已经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也承认了工作失误,他们愿意赔偿,不过数额是225元。这与钱萍所说的近5万元损失相距甚远,双方很快就闹翻了。

  争议出在那份托运单上。快递公司解释,托运的物品是不是数码相机,目前还是个疑问,因为钱萍自己在托运单上写着“配件”,件数为“1件”,而不是20台相机。另外,她没有在单子上写出货物的实际价格(业内叫“保价”),而按照规定,没有保价的物品丢失,每公斤最高赔15元钱。钱萍提供的箱子重15公斤,按照这个数字折算就是225元钱。

  “我写成配件是为了防盗,如果我写相机的话就太显眼了,容易招来小偷。”钱萍很生气,将快递公司告上了玄武区法院,索要近5万元货款。她提供了一份在事发后她与河南的商家以传真方式补签的一份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她提供20台相机,价格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钱萍虽然提供了这份事后补签的合同,但比起当初她在托运单上写的“配件”明显没有说服力,这份合同不能证明当初装在箱子里的就是20台相机。法院认为,在托运时一旦发生货物丢失,办理保价与不办理保价会产生完全不同的赔偿结果,这一点快递公司是明知的,因此在托运单上明确标明了一旦货物丢失,不保价的情况下将如何赔偿,钱萍认为快递公司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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