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宣法 记者 马乐乐) 刚买了一个多月的汽车,停得好好的突然自燃。车主与4S店交涉后得到了赔偿,可回过头车主又向保险公司再一次索要赔偿,法院审理后以“一事不能赔两次”为由判决驳回。
2007年7月,南京一家水产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南京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客车。没想到才开了一个多月,这辆车就出了问题。
8月31日,单位司机开车到安徽淮北市办事,当天将车停在市区一个停车场里。不料当天傍晚,这辆车的驾驶室里突然冒出黑烟,接着竟然起火燃烧起来。事后,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起因是仪表盘内线路短路自燃,引燃了可燃材料,还认定这次火灾造成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火灾发生后,水产公司与保险公司和4S店取得了联系。刚开始,4S店提出,按照火灾的认定书,赔偿2万元修车费。水产公司不答应,而是要求换车。“这车刚买了一个多月,你们就算赔了钱也不是新车了!”
双方一番协商,最后决定:水产公司再付3万元,4S店更换一辆新车。事后,水产公司又拿着2.5万元的修车发票,找保险公司理赔。遭对方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玄武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本次自燃事故,作为受害方的水产公司,既可以向4S店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以获得双倍的赔偿。日前,法院判决驳回了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