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今年1月难得的假期“扎堆”,除了元旦和春节的法定节假日,还有10天公休。南京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如果假期应休未休,且单位不给补休,应发放相应的加班费,其中1月份4天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在本月发工资时就要兑现。
刚刚过去的1月,按规定,元旦和春节各有1天和3天的法定节假日,除此以外还有10天的公休,分别是1月2日、3日、10日、11日、17日、18日、28日、29日、30日、31日。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假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按照法定假日或公休日的标准发放三倍或两倍加班工资。1月1日、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初二(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10天的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工资折算方式,日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若以目前南京市最低工资每月850元为例,职工每日最低工资为39元(850÷21.75=39元)。将计算得出的日工资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者2倍(正常公休日),便是当日应得的加班费。即,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39×3=117元;如果公休日加班一天,单位未安排补休的最少支付加班工资39×2=78元。
按此计算,若14天的假期中劳动者每天都加班,1月1日、1月25日至27日为法定假日,加班费最低为117×4=468元。10天公休日加班费最低共78×10=780元,共1248元的加班工资。对于加班费何时发放,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科长戴登凯提醒,1月份4天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本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其它10天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