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驾在营运期间出车祸不幸身亡,家属认为主驾是他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院审理认为,主驾与二驾之间不能算雇佣关系。
[案例]
惨烈车祸引发官司
2006年9月22日晚上,尚未通车的宁连高速公路上苏皖交界处附近出现了一起惨祸。一辆南京的出租车撞到了设置在交界处的砖墙上,车辆起火烧毁,司机俞彬当场身亡,当地交警作出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调查结论。
俞彬是这辆出租车的二驾。那天晚上,他从南京开车送客到洪泽县,不幸在返回途中出了意外。突然间自己的车和二驾都没了,主驾王见华惊呆了。事后保险公司对这起事故进行了理赔,王见华获得了一些赔偿,而俞彬的遗孀丁某则找到他索要赔偿。“我老公是你雇的,他死了你当然要赔钱。”
丁某的依据是当初俞彬与王见华签订的那份《客运驾驶员聘用合同》。合同中还约定了俞彬每天要交70元“份子钱”给王见华。
王见华觉得冤枉:“我们之间签的合同叫聘用合同,但是不能从合同的名字来推定我们之间就是雇佣关系啊。”
丁某将王见华告上了玄武区法院,索赔22万多元。
[说法]
主驾二驾究竟啥关系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律师解释,“雇佣关系的成立,主要依据有雇员是否获得报酬、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是否受到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等。”
法院审理认为,俞彬在营运过程中,王见华并没有向他支付报酬,俞彬是通过对营业收入进行分成获取报酬;俞彬在开车时间内,由他自主决定如何开,并不受王见华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雇佣的法律特征。
法律人士指出,二驾向主驾交“份子钱”,是目前南京出租车行业最为普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更像是承包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通讯员 宣法 快报记者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