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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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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代死去“无名氏”维权获支持
事故发生后,司机向交警垫付85775.2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一锤定音,杨化志哭着报告喜讯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摄

  车轮轧过,死者无名。交警做主代替无名氏与肇事司机签订了调解协议,而这份协议理所当然遭到保险公司的抵制,随后便是一场罕见的官司(快报曾作报道)。

  继轰动全国的高淳民政局代无名氏维权之后,山东交警代无名氏维权又浮出水面,昨天,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交警可以代收并保管无名氏获得的赔偿金。在全国范围内,“谁能替无名氏维权”的话题已经被热议几年,鼓楼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司法机关做出的第一个积极回应。

  事件回放

  2007年3月11日,江苏大华旅游公司的司机杨化志开着公司的“金龙”客车,行驶到山东临沂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加油站东约100米路段时,一名男子突然横穿马路,杨化志刹车不及撞上这名男子。两天后,被撞男子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临沂市交警支队河东大队调查后认为,杨化志与被撞者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然而在多方调查和刊登寻人启事后,交警大队始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只能标上“无名氏”的称呼。按照相关规定,交警与法医对无名氏进行检验鉴定,并提取了他的生理检材留作存档,接着火化了尸体。

  杨化志的车在事故发生后就暂时被扣在了交警大队,而为了解决这起事故,他在江苏和山东之间奔波多次。

  2008年1月17日,交警找杨化志调解解决这起交通事故。由于不接受条件就拿不到车,杨化志便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上签了字,并向交警交付了自己东拼西凑的赔偿款85775.2元。

  之后杨化志手持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走进永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他已经垫付的钱。永安保险公司只是垫付了10000元钱,却无法接受这样的调解协议,并决定不予理赔。大华旅游公司随即将永安保险公司告上了南京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75775.2元。

  交警的依据是部门规范性文件

  杨化志很激动。一方面,,无法从保险公司那里讨回钱,就无法面对陆续开始上门讨债的债主;另一方面,他觉得既然已经出车祸了,保险也是正常上的,保险公司凭什么扣着钱不给?况且,山东交警曾经告诉他:交警代表无名氏签字调解是符合规定的。

  山东交警没有骗他,交警的依据是2005年公安部制定的一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在这个文件的第74条中写着: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这个意思是说,如果无名氏出车祸身亡,那么交警应当将这笔赔偿费用交给“有关部门”,如果无名氏的近亲属出来认领,那么“有关部门”再将这笔钱交还,另外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出现这个“有关部门”,因此这个角色暂时由交警扮演。

  在杨化志看来,这当中已经明白无误地说明了交警可以代无名氏做主,他把钱交给交警既是迫不得已(不交不放车),更是合情合理。在鼓楼法院前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时,他的代理人都是反复强调这份规范性文件。

  保险公司质疑交警越权代收赔偿金

  同样的一份文件,在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浩看来,就大有问题。昨天下午的庭审现场,他又一次强调了他的观点。

  “这个第74条中说得很清楚,交警对于赔偿款只有被动性的保管权利,不能扩大化地理解为强制收取的权利。”

  唐浩还认为,这个文件仅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不具有行政强制力。从立法的角度看,行政部门无权自己设定权力。对无名死者的赔偿问题,作为上位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没有作规定和授权,那么部门规范性文件当然不能规定。

  唐浩觉得,交警这么干不但有越权的嫌疑,而且也明显违反了保险的法律规定。“无名氏已经死亡,所以这份协议不是他签的;他的近亲属没有出现,所以也不是近亲属签的。按照保险合同,没有无名氏本人和无名氏近亲属的签字,保险公司不能作出理赔。”唐浩还作出了假设。“假设保险公司将这笔钱赔了出去,结果有一天无名氏的妻子出现了,她到交警部门领取了这笔赔偿款,她一算觉得明显赔少了!她该怎么办?向交警索赔还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反过来,如果无名氏的近亲属不出现,那么这笔赔偿金将如何监管和使用呢?”

  民政局代“无名氏”维权曾被“否决”

  唐浩想得还真多,不过也难怪,几年前轰动全国的高淳县民政局替无名氏索赔案件,他也是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高淳民政局的起诉被南京法院两审均驳回后,此案入选最高法院的公报。

  在唐浩看来,两起案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不管是民政局还是交警部门,目前都没有法律明确授予他们代替无名氏的近亲属行使索赔的权利。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予他们职权的范围内行政,‘越权’行政或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找不到法律依据。”唐浩解释说,“在‘高淳案’中,两级法院已经将道理解释得很明确: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氏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让唐浩感到头痛的不仅有民政局和交警:“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表明谁能替无名氏维权,这导致不少行政机关都来维权,保险公司还接到过检察院甚至法院的‘维权’。”他透露说,江苏某地的一次交通事故之后,死者无名,撞人司机被判有交通肇事罪,而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自行确认了赔偿数额,然后直接通知保险公司,要替无名氏索要并保管这笔钱。

  法院作出正面回应

  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过去当法院遇到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采取正面回应的态度。例如高淳县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案件,法院采取的是“裁定驳回”形式。也就是说回避了民政局代理无名氏究竟是否合法,只说民政局没有资格。例如外地有些地区的民政局的确成功地得到了肇事司机的赔偿款,但往往都是因为肇事司机已经犯下了交通肇事罪,为了法院少判些不得不交出的。

  然而这起由山东交警引发的案件,把南京鼓楼区法院逼上了不得不正面回应的绝路:杨化志只认“赔出去的钱”,保险公司坚决不肯“违反规矩”,案件不得不通过判决的形式来作个了结!去年7月开庭之后,法院经过了深思熟虑,昨天下午给出了一个堂堂正正的回应。这个回应,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院判决书作出了如下阐述:“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交管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

  “虽然,无名氏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交管部门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行为有据可依。”

  最后,法院一锤定音:保险公司不必赔偿精神损失一项,而赔偿杨化志其他各项损失86026.2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和本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保险公司还要赔75526.2元。

  尾声

  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亮剑”

  审判长尚未念完判决,杨化志已经掩面而泣,他为自己终于能讨到钱而喜悦,并马上打电话给亲友报喜。唐浩则表示,回去将向公司汇报,以决定是否上诉。审判长也仿佛松了一大口气,与记者谈起了案件背后的思考。

  “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件在各地层出不穷,社会各界对此也都议论很多,这当中最凸显的就是法律的空白。我们希望通过案件的审判,来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好让法院的手中得到‘尚方宝剑’。”

  在学者界,诸多人士对行政机关替无名氏维权持否定态度,但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周佑勇除外。昨天,听闻这个判决结果,周佑勇感到释然。

  “虽然我仍然认为,民政局才是为无名氏维权最合适的机关,但这个判决是法律现状下最合理的办法。”周佑勇表示说,“从事故本身来说,既然肇事了司机就要担责,有人担责就要有人赔偿,目前这个赔偿主体一般就是保险公司,至于无名氏究竟是不是有近亲属则与这个赔偿条件无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这个具体事件上,交警部门根据内部规定进行了处理,是最合理的。总之毫无疑问,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赶紧行动了,老把这个难题丢给法院,只会引起更多的争论。”

  通讯员 邢嘉栋 李自庆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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