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10月7日,刘毅利用其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购房预付款”等手段,将本单位400万元公款挪用至他设立的一家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刘毅又伙同他人采取编造虚假贷款申请理由等手段,先后4次将本单位8680万元公款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