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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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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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焦点:抚养费
物价上涨 离异家庭频打官司
  由于物价上涨或者是学费太高等原因,一些离婚家庭子女的抚育费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够用,于是造成子女将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诉讼。

  200元抚育费不够用

  2002年,李香与丈夫朱光离婚,儿子由李香抚养,朱光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但随着物价的上涨,每月200元的抚育费已经不能满足儿子的生活、教育需要。再加上李香身体不好,辞去了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越来越艰难。

  为此,李香找到朱光,要求增加一点抚育费。但朱光说:“我现在有老婆有孩子,花销很大,没办法多给你钱。”

  李香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将朱光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且朱光有支付能力,判决他增加抚育费2万元。

  一审判决后,朱光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香向高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最后,经法院调解,朱光主动提出撤诉,按照一审判决支付抚育费2万元。

  学费太高要求增加

  刘安和王洁1991年生下女儿,第二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母亲王洁抚养,刘安一次性给付抚育费1万元。

  女儿上初中后,生活教育费用很高,王洁是一个农民,无固定收入。2004年底,王洁就曾要求刘安增加抚育费。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刘安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600元。2008年8月,女儿考入某学院,每年教育费用高达万元。王洁只好再找到刘安,刘安说:“我已经再婚,又有了一个女儿,经济也困难,没钱给你了。”王洁只好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调查发现,刘安收入相对稳定且数额较高,且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宜因生活负担而免除。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要求刘安平等对待自己的子女,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刘安同意每月支付教育费300元。

  【法律提示】

  有些情况可增加抚育费

  上述两案件的援助律师告诉记者,《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小杨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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