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新出台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双处方底联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由市医保中心按零星报销处理,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低于起付标准或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由本人承担。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实行费用包干,不在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
据介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职)人员12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