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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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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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刘雨泉一审获刑8年
  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手握决定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商的大权,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原副主任刘雨泉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在承接商“金钱炮弹”的攻击下翻身落马(本报1月20日A4版重点报道)。昨天上午,南京下关区法院经过合议后作出宣判——刘雨泉因受贿罪一审获刑8年,并被没收财产10万元,受贿赃款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1996年2月起,刘雨泉担任国有企业南京江河建设公司常务副经理,该公司隶属于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后更名为南京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一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1997年4月,刘雨泉任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副主任,并主管一公司的日常工作;2004年4月任一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至2004年初,刘雨泉的主要职责是对外承揽业务、审批和督查重大工程方案、推荐外协单位、全面管理公司日常工作,2004年4月至2007年,全面负责一公司工作,曾先后获得南京市劳模、建设南京有功党员等。

  2001年至2007年间,刘雨泉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一公司承接的湖北黄冈护岸工程、扬子石化—巴斯夫吹砂回填工程、长江南京河段二期整治工程等工程建设中,先后17次收受工程分包人蒋某、虞某、张某、于某和材料供应人谢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另查明,刘雨泉在南京市纪委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期间,主动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刘雨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他在与有关组织谈话期间,主动交待组织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完毕后,记者第一时间在羁押室见到了刘雨泉,当被问及对一审判决有何想法时,他表示“有点高,之前的预期是在5年左右”,但对于是否会上诉,他表示“考虑一下,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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