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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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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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健康档案要先过隐私关
  新医改方案中提到,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从2009年开始,将逐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1月22日《新京报》)

  建立健康档案的必要性自不待言,但北京等地的健康档案试点过程表明,人们在欢迎健康档案的同时,最关心的是如何保护隐私的问题。

  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受利用,这是公民隐私权的一部分。健康档案的建立过程,就是公民基本信息和健康信息的采集、储存过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良好的隐私保护机制作保证,那么公民隐私被泄露、被侵犯的结果,将可能是一场灾难——事实上,由于网络、手机等技术越来越发达,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滞后,个人信息被非法采集、倒卖等问题,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这其中,就有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侵害公民健康信息。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深圳每年有10万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这些信息被刻录成光盘,以每张1.2万元的“一口价”公开销售。全国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将使这种让不法者大流口水的有价值信息达到一个惊人的数量,要避免个人信息被泄露利用,就必须有一个未雨绸缪的保护机制。在个人信息立法尚未取得突破之际,健康档案信息保护理当独善其身,作出有益的尝试。

  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应当从信息采集阶段就严格控制。既然是健康档案,就不能随意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最必要、最克制”应当成为信息采集不能超越的红线。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统一的信息采集项目,各地和具体采集部门及个人不得扩大采集范围。

  健康情况尤其是疾病信息,是公民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比如,在相当严重的乙肝歧视、艾滋歧视面前,一旦某个人被公开为上述疾病,很有可能在社会中寸步难行。因此,健康档案应当由公民个人持有,信息库资料必须严格规定查询的条件,使健康信息限定在最小的知晓范围内。对于随意散播、出卖、收买健康信息的人员,要预置严厉的惩处措施。

  同时要畅通公民权利受损后的救济渠道,包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司法便利措施。确保公民健康信息泄露之后,不需要公民自己去搜集证据,而由负责健康档案保管的机构自证清白。(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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