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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五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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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悦肖像权案和解
获被告赔偿约110万元
不久前,佛山市顺德区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未经孙悦本人许可,擅自使用孙悦的肖像被孙悦以侵犯肖像权为名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孙悦的肖像权,判决赔偿孙悦肖像使用费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约110万元。判决生效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佛山中院执行。
得知案件被委托至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孙悦开始担心佛山法院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后来,通过多次的联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孙悦表示可适当减少赔偿款,对方分期四次付清赔偿款。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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