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过六旬的农村老汉,瞒着妻子和家人,在外偷偷买房。最终,纸包不住火,买房的秘密被家人揭开。
原来,这位老汉此前在小镇发廊里相识了一个外来妹,两人眉目传情,没过多久就姘居在一起。为了长相厮守,手头阔绰的老汉干脆瞒着家里人买了一套房子“金屋藏娇”,和这个外来妹过起了“老夫少妻”的婚外情生活。
可是,连老汉也没想到,这种“幸福生活”没维持多久就被一个个烦恼打破了,从家庭成员激烈争吵到最终对簿公堂,这位农村老汉对自己的不轨行为后悔莫及……
结识发廊小姐农村老汉动情
2003年12月的一个傍晚,寒风中,严老汉将一桶桶 “泔脚”从饭店拉到养猪场后就准备回家了。在路上,经过镇上一家小发廊时,看见门口一名花枝招展的小姐正向他打招呼: “老伯,天这么冷,进来洗个头,暖和暖和吧”。
严老汉被这么一叫,骨头都酥了,竟鬼使神差地进了屋。刚才招呼他的小姐又开口了: “老伯,我们这里不仅洗头,而且还有其他特殊服务”,严老汉口上没吱声,但心里却明白。当该小姐挽着他的手欲进里屋时,严老汉假装半推半就地跟着进去了……
后来,严老汉知道这个小姐姓施,32岁,老家在安徽宿县农村,家中有丈夫,还有一个10岁的儿子。几年前,施小姐来到上海南汇某小镇,进入一家小发廊打工。而严老汉自从接受施小姐的“特殊服务”后,竟对施小姐动起了真情,三天两头就往该发廊跑。而施小姐也好像特别“关心”严老汉的生活,对他问寒问暖。不久之后,受不了相思之苦的严老汉干脆来到施小姐租赁的住房里,和施过起了同居生活。
有一天,施小姐获悉严老汉的老宅已被征地拆迁,获得一笔数目可观的拆迁补偿款。等严老汉心情舒畅时,施就对他说:“你已经有钱了,何不拿出一点出来,我们两人去买一套住房,我这里租房每月可要200元。买房后,我俩可以好好地一起过生活,我会待你更好。”严老汉经这么一说,觉得施小姐说的话很有道理。
2006年2月,严老汉与施小姐一同来到南汇区芦潮港镇,相中了一套价格19万元的农村集资住房,严老汉从当地一家银行提取了购房款,来到房产公司办理了购房手续。随后,他又花了三四万元钱对新房进行了装修。一老一少就此过起了同居生活。
同时,严老汉与施小姐怕招到邻居的闲言散语,两人还装模作样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房东为严老汉,房客为施小姐。
买房同居之后,两人感情更似加了蜜一样,但有时也会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有一天,施小姐对严老汉说:“这次我回到安徽老家,已与丈夫离婚了,你也和你的妻子离婚吧,现在我想同你结婚。”
严老汉经她这么一说惊呆了,因为严老汉自从认识施小姐后,从未想过要和施小姐结婚,只是想和她做一对露水夫妻。当时,严老汉就一口拒绝:“小施,我年纪有一大把了,我女儿、儿子的年纪都比你大,现在和你结婚是不现实的,我俩现在不是过得好好的吗?”尽管两人为这事闹得不开心,但还是在同一个屋里生活。
偷情之事露馅决心痛改前非
再说,严老汉的妻子邹老太,虽然年长他几岁,但是一位非常贤惠的农村妇女,她体弱多病,不过对丈夫还是相当体贴的。对于严老汉在外“花心”和买房之事,她一直被蒙在鼓里,只知道丈夫起先从事到饭店拉“泔脚”给养猪场的工作,挣点小钱,后来严老汉透露,他在某镇建筑工地上找了一份看守工地的工作,夜里要经常不回家。而这些,邹老太都相信了。
有一天,在家中整理抽屉的邹老太,无意中发现了一张折叠好的小纸条,打开一看,虽大字不识,但凭感觉好像是购物发票。正巧这时女婿沈先生在家中,邹老太就将这张小纸条拿了给女婿看。沈先生一看,发现是一张购房付款凭证,付款人有严老汉与一个不相识的女性名字。
邹老太糊涂了: “老头子什么时候买的房子?我怎么一点都不晓得。”邹老太与女儿、女婿商量后,决定弄它个水落石出。
之后,邹老太的女儿女婿来到严老汉购买房屋的所在地——南汇区芦潮港镇某居民小区,向当地村委会和邻居打听。邻居说:“严老汉与一外地女青年,经常一同住在这间房子里,这对‘老夫少妻’关系不太正常。”当地村委会出具了二人有姘居行为的证明。至此,一切都明白了,严老汉瞒着家人在外秘密买房,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女儿女婿回家后,气愤的邹老太向严老汉揭了底牌。没想到严老汉并不否认有这么回事,经家人劝说后,决心痛改前非,答应与施小姐断绝不正当的关系。不久,邹老太与家人找到了施小姐,要求施小姐断绝与严老汉的不正当关系,并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屋。施小姐拒绝了邹老太的要求。施称,该住房是她与严老汉一起买的,住自己的房子为啥要搬出?邹老太及家人哑口无言了,严老汉明明讲是用家里的19万元拆迁补偿款买的房,怎么变成了他与施小姐两个人一起买的?
还好,严老汉为证实自己独自买房,拿出了自己曾与施小姐签订过的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现在,施小姐不肯迁出住房,邹老太决定诉诸法院来解决此事。
发妻诉诸法院要求情妇迁出
2006年12月,邹老太以原告的身份将丈夫和施小姐告进南汇区法院。邹老太在起诉状中称,丈夫与施小姐为达到姘居之目的,恶意串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租,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因此要求依法确认他们俩签订的出租协议无效,并由施小姐自系争房屋内迁出。
对此,邹老太提供以下证据:房屋出租证明一份,以证明施小姐仅是承租人,不享有房屋产权;购房时出让方会计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由严老汉支付19万元购买系争房屋,该房是邹老太与严老汉的共同财产之事实;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严老汉以出租房屋为名与施小姐非法姘居之事实。
在法庭上,与施小姐一同坐在被告席上的严老汉对妻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并同意邹老太的诉请,也要求施小姐自系争房屋中迁出。
而施小姐辩解说,房屋出租协议是自己为办理暂住证而签订,购买房屋是与严老汉一起付的款项。为此她也提供了一组证据:发证及填发机关为南汇县某镇人民政府的 “房屋所有权证”,以证明系争房屋属两人共有;交房款 “收据存根”联,以证明交款人为两人。她说: “该房屋系我与严老汉共同购买,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邹老太无权要求我迁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邹老太所主张施小姐房屋迁让的诉请,系基于施小姐侵害其与严老汉对讼争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使用权这一侵权法律基础关系。
而在审理中,施小姐向法院提交的购置房屋“收据存根”及“房屋所有权证”,均记载房屋交款人及所有权人为施小姐与严老汉。因此,在对讼争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邹老太主张要求确认施小姐与严老汉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无实质意义,邹老太基于该诉请亦无法达到可要求施小姐迁让的诉讼目的。经向邹老太释明后,邹老太仍坚持该诉请,属请求权基础不当。
据此,法院于2007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邹老太要求确认严老汉与施小姐租赁协议无效并由施小姐自系争房屋内迁出之起诉。一审裁定后,邹老太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确权再上公堂法庭终判迁出
打了这场官司后,双方的矛盾并没解决,虽然严老汉、施小姐终止了姘居关系,但是严老汉夫妇与施小姐仍同住使用系争房屋。今年3月,以邹老太与严老汉为原告,施小姐再次被告进了南汇区法院,双方以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再次唇枪舌剑,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严老汉夫妇称,老两口因征地房屋动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严老汉亲自从当地银行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中的19万元,用该款购买了涉案房屋。此后,严老汉与施小姐两人在系争房屋中姘居生活,现在两人虽已终止姘居,但施小姐仍拒不迁出系争房屋。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系争房屋由严老汉夫妇用拆迁补偿款出资购买,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施小姐迁出系争房屋。
施小姐则反驳说,严老汉为了达到长期霸占自己的目的,怂恿其共同买房,因此,购房事宜是经双方事先商定的,买房时,由严老汉出资10万元、自己出资9万元,这些都有买房交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上均写有自己的名字来证实。本人也曾出资3.8万元装修了该房屋。因此,系争房屋是自己与严老汉两人的共有财产。现双方关系已恶化,无法继续同屋居住,因此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不同意严老汉夫妇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法院调查,系争房屋由于开发建设中没有办妥相关手续,至今未能办好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地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系争房屋的购买款19万元由严老汉独自出资,该款来源于严老汉夫妇共同财产中的拆迁补偿款。施小姐所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它不是国家法定机关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直接依据该证内容确定系争房屋的所有人。同时,推定房屋装修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额等同,施小姐对房屋装修部分可享有按份共有权。为了保护严老汉一方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施小姐不能继续共同居住使用系争房屋,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迁出系争房屋,并由严老汉夫妇对施小姐的装修投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据此,2008年10月,南汇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坐落于南汇区芦潮港镇的房屋归严老汉夫妇所有;严老汉夫妇给付施小姐财产补偿款1.8万元;施小姐迁出本判决所确定的房屋。
据《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