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被判死缓
21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宣布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死缓判决。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华案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构成受贿罪,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刘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志华的上诉,维持原判。■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