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生产的A9客车
经过两年多的漫长诉讼,沸沸扬扬的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迎来了一审判决。本月20日,江苏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客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犯德国“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赔偿2116万元。
漫长的诉讼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称,2004年9月23日,该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开始生产销售根据本专利生产的“星航线”系列客车。2006年春,该公司发现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正在生产和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即涉案的A9系列客车。另外,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尼欧普兰公司认为上述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2006年9月26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生产商中威公司和中大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并要求三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尼欧普兰公司为了证明被告生产的车辆侵权,特意斥资93.41万元公证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作为诉讼证据。
同年10月19日,在案件还在审理中时,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以母公司德国MAN商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宣布中大集团的A9客车完全抄袭“星航线”客车外观设计。不久后,德国的伊文·希尔曼市场代理公司负责人希尔曼在自己的博客中引用了MAN商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弗朗茨·诺依丁格的原话“中大集团的剽窃事件是损害知识产权的严重事件”,并加以评论说,“这是中国人迅速并且肆无忌惮剽窃西方技术的又一典型例子”。
由于此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加之巨额经济索赔,使这起“客车侵权第一案”成为了“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2006影响中国客车业十大新闻评选”等众多评选的候选事件。
一审判决德方胜诉
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两者产品有着众多相同的设计,而这些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的整体外观。虽然少部分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些差异都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应停止制造该侵权客车,并共同赔偿原告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
获得关键材料 中大要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中大集团方面当然不服气。中大集团企划部的相关负责人纪立俊告诉记者,尼欧普兰当年提起诉讼后,中大集团第一时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一审结果出来后,公司正在整理材料,准备继续上诉,目前公司的法务部正在积极搜集相关材料。纪立俊透露:“法务部门已经获得了新的有利材料,会在上诉的时候起到关键作用。”至于是什么样的关键材料,他表示现在还不好公开。但记者了解到,A9客车曾荣获我国交通部颁发的“高速客运客车奖”,且该款车也曾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
有业内人士猜测,案件本身就值得玩味,A9客车在德国的市场价比同类型德国客车的价格便宜得多。这对一些德国客车制造商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威胁。不管怎样,纪立俊表示,中大集团会积极收集、整理材料,筹备上诉,“我们只希望法院能撤销一审判决。”
快报记者 张波 王海燕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