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江研 记者 李梦雅)近日,来自江宁秣陵、东山街道的143名民工从江宁法院执行局领到了被欠的186万余元工资。
2003年3月,家住江宁区秣陵街道的周某和东山街道的李某等143人,在江宁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刚上班时,双方都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对员工实行计时工资制。开始由于公司效益较好,每年的工资都能按时兑付。
自2007年2月开始,园林公司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每月给付的工资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去年1月, 143名民工因工资较低,相继离开了园林公司。离开时,公司也没有对员工给予相应的补偿。去年7月,143名民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园林公司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等费用。后经调解,园林公司应给付143名民工工资及加班费等共186万余元。时间到了之后,园林公司并没有兑付补赔款。
去年10月9日,143名民工向江宁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园林公司一直表示无力支付。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园林公司与143名民工达成协议,园林公司欠款分两批给付给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