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意基础的议案难免雷人 新京报社论 1月15日
中山市政协委员王仁博建议按照纳税多少给老板相应行政级别的待遇。交税越多,级别待遇越高,而且还是终身制。(《南方都市报》1月14日)北京市政协委员李哲建议,让每个人、每个单位把一年的收入都进行消费。(《新京报》1月14日)河南“议案大王”尹志国在近日召开的河南省“两会”上,提议发展博彩业以刺激河南经济发展,实现斗鸡、赛狗合法化。(《河南商报》1月14日)
[新京报一评]
议案是现代议会制度的产物,我国法律对议案的定义是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如系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提出的,则称为“提案”。对于当地人大或政协来说,无论议案或提案都必须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对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所代表的选民或界别来说,议案或提案又必须体现民意或某一界别的公共意志。
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都有其固定的职责,如审议或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政府计划和预算报告、“两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报告等,还有众多的选举程序。“两会”不是名利场,议案和提案也不能从某位代表或委员的个人喜好出发,去关注一些对“两会”而言不合时宜的东西。近年来,全国“两会”鉴于某些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质量不高,多次就议案、提案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了一些限定,收到了一些效果。这些制度理应为地方“两会”所吸纳。当然,议案、提案的准入标准仍待完善,比如,能否将一个议案、提案的形成划分为调研、草拟、在原选区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再公示、再听取选民意见并定稿公示,然后再提交给“两会”。一个既无调研,又不征求民意,全由自己闭门造车弄出来的东西,“两会”理应以不合正当程序为由予以拒绝。
除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提交议案或提案之前须具备身份自认之外,我们还需要一个公开的审查机制、辩论机制和反馈机制。因为“站在什么山头,唱什么歌”,不管某个议案或提案有多“雷人”,只要它确实代表了他所代言的那个群体的利益,而且合乎正当程序,我们就不能叫这位代表或委员闭嘴。比如类似“按照纳税多少给老板相应行政级别的待遇”这样的提案,某个有民营企业家身份的政协委员完全可以提出——对这个群体而言,他们会认为这样的提案极为正常,并不会像其他阶层的公众那样感到“雷人”。对这些议案,或许我们需要一个公开的辩论机制,来让更多的公众辨清是非,同时也让这些议案人或提案人真正看到多数民意的力量。
既然做了民意代表,提什么,不提什么,就应多调查,多征集,多问案于民。一个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容忍那些脱离了人民的代议者。如果议案或提案的审查、决定及反馈都不公开进行,这些“雷人”的议案、提案恐怕还将继续源源不断地产生。
[快报再评]
“一个既无调研,又不征求民意,全由自己闭门造车弄出来的东西,‘两会’理应以不合正当程序为由予以拒绝。”这与某些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一样,只是一个意见或建议,发表无妨,能否立案就要依照一定的程序。我们先要问:什么是“民意”?不要把它变成一个占据道义高地功能的“大词”。人大代表的“民意”应该是代表他的选区的民众利益诉求;政协委员代表一定的界别诉求。能否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要经过各方辩论,达成共识,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没有这些基本的历程,也就与沙龙各抒己见差不多,可以付诸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