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此次政协会议上,苏州文史委《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大太湖古村落保护的力度》的提案,引起许多政协委员的共鸣。来自苏州文史委的有关委员说,诸多古村落由于缺少资金保护带来的自然损毁,以及人为的建设性破坏,古村落风貌已经每况愈下,照此速度要不了三五年,目前尚存的一些古村落将名存实亡。
市、区、镇三级政府多渠道解决古村落保护资金
各级政府应按《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要求将古村落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定期下拨。建议市政府每年拿出1000万元,同时要求吴中区政府以市政府下拨资金为基数,拿出双倍资金,即2000万元一并下拨,与此同时镇一级也须配套一些资金,如此集中市、区、镇三级财政的力量,再制定优惠政策,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古建筑保护,年年坚持如此,相信一定能破解古村落保护资金短缺的问题。
明确保护资金的使用目标
建议政府每年下拨的资金要戴帽下达,专款专用。具体目标是每年启动维修一个新的古村落,而不是在已经修缮的古村落上锦上添花,这样就可以做到推动更多的古村落开展保护工作。
建立补偿基金保护古村落和太湖生态
太湖生态保护和古村落保护同样重要。建议市政府切实参照《太湖古村落保护办法》,将土地拍卖所得中上缴给苏州市的那一块留存给当地镇政府使用,作为太湖古村落保护和太湖生态保护项目的补偿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解决古村落保护中农民宅基地问题
目前制约古村落保护工作的主要矛盾,除了资金紧缺问题外,还有一个农民宅基地政策问题。古村落中需要保护的古建筑绝大部分是民居,其土地使用性质为农民宅基地。市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可操作的政策和办法,使这一困扰古村落保护工作顺利推进的制度性障碍得以解除,使市政府《保护办法》中相关房地产置换的条款真正落到实处,走出一条新的路子来。
严格执行古村落的保护办法和保护规划
《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古村落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必须与古村落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今后,列入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名录的古村落内的所有建设,都不能擅自做主。
建议市政府尽快正式批准、颁布由市规划局、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编制的《苏州古村落保护规划》,使之成为具有法规性、权威性、指导性的政府规章,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审批、管理、查纠的依据。陈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