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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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1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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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小孩住妈家离婚夫妇再上法院
  通讯员 溧海 快报记者 吴杰

  发自溧水县法院

  

  夫妇两人离婚后,女儿由父亲抚养,每月到母亲家住宿两天。但是,女儿每次从母亲家回来之后便哭闹着要妈妈。父亲认为这样影响孩子的生活状态,为此诉至溧水县法院,要求以后女儿不能到母亲家住宿。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这样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2006年11月,王某跟妻子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李某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两人一商量,李某主动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并签下一份协议。

  协议内容为,李某自愿将女儿的抚养权、监护权变更给男方,女方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50元,教育、医疗费用各50%。协议中还有一项内容为:“女儿每月可到女方住宿两天,节假日或有特殊情况时,可多住几日,女方每月有探视女儿的权利,须电话通知男方,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见面。”

  但王某发现,每次女儿从前妻那里回来时,总是哭哭闹闹,说要找妈妈,怎么劝都不行。时间长了,王某受不了,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更改协议,改为“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日上午8:00至12:00,特殊情况下,只有男方同意,女方才能探视、接住女儿。”

  法院认为,王某要求变更探视方式和时间,有违双方约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能充分考虑女儿的感情需要及身心健康,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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