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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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1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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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打折 “三包”不能打折
  不少消费者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买了商家的促销打折商品,等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商家却以“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常州工商局12315有关人士表示,商品打折,“三包”不应打折。

  日前,常州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08年底在青龙中学对面的超市内购买了一双皮鞋,价值80元,没穿几天就有断帮现象,张某找到商家要求更换,商家说该鞋当时打了6折销售,打折商品不进行三包。消费者打电话向工商局求助。天宁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接到转办指令立即展开调解,第二天,经协商,由商家赔偿1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

  常州工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也就是说,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承担三包义务,不能因打折而改变商品售后的“三包”责任。以此案为例,商家在销售打折商品时并没有明示该商品质量有问题,是瑕疵商品,因此,商品打折,“三包”不能打折。

  肖宝 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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