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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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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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也可以领身份证了
  快报讯 (通讯员 沈宫轩 记者 朱俊骏)1月9日下午,20名部队官兵领到了居民身份证,他们有幸成为江苏省首批申领二代身份证的部队人员,结束了现役军人没有身份证的历史。同时,也标志着江苏省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全面启动。

  在发放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时期,根据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央军委和武警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部队人员以公民身份参与社会事务越来越多,由于没有居民身份证,在办理诸如储蓄、保险、买车、购房等涉及个人权益事务时造成诸多不便。为此,2007年10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颁布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对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方式、组织方式、使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部队人员申领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由军队、武警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其中,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其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不再换领新证。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部队人员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不是采取个人直接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方式,而是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采集和人像采集,向其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领取居民身份证之后,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仍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这将为部队人员的生活和地方管理提供极大的便利。但是,部队人员不得利用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便利,办理国家法律、军队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限制的事项。在办理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婚姻登记等手续时,部队人员仍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组织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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