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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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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错案致26岁男子承受5年冤狱
  成为抢劫首犯

  6年前,他以抢劫罪名(首犯)被押上法庭,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在服刑5年之后发现,公安机关把发案日期弄错了,发案当天他因故被拘留在拘留所,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6年前,匡增武26岁,湖南祁东县太和堂镇黄泥桥村人。2002年,他连续3次卷入治安和刑事案件之中。那一年,他原本在广东打工,却因故离职回家。

  他的嫂子因为涉嫌超生,2002年3月31日晚上被当地计生干部强制带走。他连忙赶到镇政府,与干部发生冲突,被当地派出所抓住,第二天宣布拘留,一直到4月9日才从拘留所回家。

  2002年4月10日,他回到家后跟朋友喝酒、打牌。因为缺了两颗牙齿,当地人叫他“缺牙巴”。而这个外号给他带来了噩运。

  2002年8月25日上午,他到另一个镇去赶集。下车不久,一辆警车突然停在他面前。抓他的是祁东县步云桥镇派出所的民警,原因是步云桥镇两个村民因为宅基地发生纠纷导致伤害案。当年的3月和5月,一方当事人请人殴打另一方,致人轻伤,而参与者中有一人外号叫“缺牙巴”。警方认定就是他。

  匡增武的说法是,3月底他有一次去步云桥镇赶集,到一个同学家中玩,在街上观看了打架的情况,但是自己根本没有参与打架,他根本不认识那些被处罚的人和当事人。

  可是第二天他被送到拘留所,下午又被送进看守所。第二次来提审他的人又变成了他家所在地的太和堂镇派出所民警,说他涉及一起抢劫案。

  太和堂镇与邵阳县交界,经过当地的邵阳运煤车特别多。根据当地警方的说法,2002年4月10日晚,邵阳县车主吴收莲晚上送煤去祁东,8时许在太和堂镇被一群人抢去一对金戒指、一对金耳环和一台手机。这次抢劫还没结束,另一台已经送煤返回的邵阳车也到了,车主黎明也被抢走1600元货款和一台手机。

  祁东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具体由太和堂镇派出所负责。此后又发生多起抢劫案。在经过4个多月的侦查后,几名罪犯被抓获。这些人供出的“匪首”,外号就叫“缺牙巴”,名叫匡增武。就这样,当匡增武被步云桥派出所拘留后,太和堂镇派出所也正在找他。

  拘留所里策划抢劫?

  匡说,那几天他几乎崩溃了,只好跟民警说他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也稀里糊涂地在材料上签了字。在材料上签字的第二天,办案民警带着他到了邵阳县。匡增武以为这下可以还他清白了。但来的几个被抢者,看了他后没有反应。

  后来警方出示的材料说,他们带了7个人去辨认,受害人指认了匡增武。几年之后,受害人证实了这一说法,并称不认识匡增武。

  案件很快进入审判程序。

  当地县里的报纸发了一个整版的报道,并详细报道了此案案发到侦破的过程,在最后一段写到了匡增武,说他是一个“三进宫”的主儿,组织了七八个人进行抢劫。

  匡增武的父亲匡代耘看了报道后,文章最后一部分的一句话引起了他的怀疑。这句话说:“4月6日晚上,他(指匡增武)在世纪网吧里对王建明等5人说:‘手头缺钱花,大家跟我去干一桩大买卖,搞邵阳运煤车的钱怎么样?’”

  他突然想起,好像那段时间儿子被拘留了,人在拘留所,怎么会去抢劫?他赶快找到村里的计生专干,确定他儿子4月1日到4月9日都在拘留所。

  其他被告人不识“主犯”

  正是基于这一想法,匡增武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经历了一审。虽然在法庭上一直否认参与抢劫,但祁东县法院一审还是判决他构成抢劫罪(6年有期徒刑)和寻衅滋事罪(6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原本期待法院还他清白的希望破灭了,匡增武非常失望,心里很不服气,在宣判后的第二天就上诉。

  第一次开庭,匡代耘并没有收到通知,还是另一犯罪嫌疑人的岳父(隔壁村人)告诉他的。他赶过去,但被禁止进入法庭,直到庭审结束,他才远远地看到儿子被押进囚车。

  二审还是在祁东县法院进行。开庭当天早上,中院法官打电话通知匡代耘的叔父匡栋,匡栋连忙打电话告诉匡代耘。等到他们进入法庭时,庭审已经开始。

  庭审发问阶段,匡代耘又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起4个被告,匡增武说不认识他们3人,而另外3人中的2人说不认识匡增武,一人说认识,但是是在发案当天晚上才认识的。

  这一现象引起了匡代耘的注意:匡增武与其他被告人在案发前并不认识,怎么会一起去抢劫?但衡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审宣判后匡代耘去看儿子,他确信儿子是被冤枉的。他对儿子说,一定要帮他恢复清白。之后,匡增武被关押到衡州监狱服刑。

  还儿子清白

  虽然儿子进了监狱,但是匡代耘并没有放弃。2003年10月上旬,他决定去找受害人了解情况。通过太和堂镇一些运煤司机,他了解到了两名受害车主的地址。

  到了邵阳县,他先去找受害人吴收莲,但她因故不在家,已经去了广东。她丈夫要他去找另一名受害人黎明。匡代耘找到黎家,见到了黎明的父亲黎三元。

  他随口问案发是哪一天,结果黎三元说是4月7日。匡代耘大吃一惊,以为他记错了。黎三元连忙解释,他有账本记载的。黎三元翻出了那本账本,匡代耘发现4月7日那天记载的是送煤一车,一共1850元,欠350元。而在下面一行,则清楚地写着:“晚上9点半被抢走1600元,手机一台,驾驶证一本”。

  而在10号那天,记载的却是:“下雨。”

  匡代耘问记载“下雨”是什么意思,黎三元回答说就是下雨,没有出车。

  听到这里,匡代耘说自己的心都要跳出来了:发案时间是4月7日,那个时候匡增武还在拘留所,这就意味着他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他连忙让黎三元出了个发案时间是4月7日的证明,然后跑到衡阳拿给中级法院的法官看。法官没有表态。

  2003年10月中旬,匡代耘和他的叔父匡栋再次去了黎家,将账本复印了回来。

  之后,他们想到自己取证不具权威,又回到祁东聘请一位律师再次去了邵阳县黎家,律师做了询问笔录。这次见到了受害人黎明。黎明告诉他们,当天他收了1500元货款,身上带了100元,正好被抢了1600元。黎明还说了当时辨认疑犯时只见了一个人。

  律师又找到受害人吴收莲家,仍然没有见到她,她家也没有记录,不过提供了买煤老板的地址。

  回到祁东后,匡代耘和律师又先后找到黎明和吴收莲卖煤的买主。

  两个买主都记了账,日期都是4月7日,他们记账的金额跟卖主描述的完全吻合。为了让证据进一步有效,匡代耘在律师的建议下请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先后去了4个地方,对证据进行公证。

  衡阳人大监督调查

  有了这样的铁证,匡代耘认为翻案是毫无问题了。2003年10月26日,他代儿子上交了刑事申诉书。然而,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法院认为受害人报案时说是4月10日被抢劫,虽然现在出具了证词证明4月7日是发案时间,但该证词未能说明其为什么当时向公安机关陈述是4月10日晚发案的合理解释,因此该证词不予采信。

  匡代耘说当时就像被一盆冷水当头浇下。之后他到湖南省人大、湖南省高院上访。

  省人大要他找衡阳市人大内司委。衡阳市人大内司委在认真看了他们的证据后,决定调卷审查。内司委主任杜建章亲自带人到监狱会见了匡增武。同时,他们委派祁东人大内司委到证据地点复查。复查的结果是,匡代耘采集的证据是可信的。

  2005年11月,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到祁东视察,祁东县公安局长向三级人大代表汇报了此案,共三个要点:一是抢劫案确实发生,二是发案时间确实为2002年4月7日,三是匡增武在此阶段不具备作案时间,建议法院再审。对此案他表示道歉。

  对于发案时间弄错的原因,一种说法是派出所将原始报案材料弄丢了,凭记忆认为是4月10日,而被害人因为事隔几个月,也没有注意到时间的差错问题。

  当时的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也在场,竟然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

  后来,衡阳市公安局再次派员调查,结果与祁东公安局一致。

  2005年11月27日,衡阳市人大正式将此案向衡阳市公、检、法三个单位交办。可纠错工作并没有顺利进行。

  直到2006年12月,在衡阳市人大会议上,衡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第一次没有被通过,而衡山代表团又提出了要尽快纠正匡增武案的议案。在这种情况下,纠错程序才真正启动。

  2007年3月27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对匡增武抢劫案再审的决定。

  终于洗脱罪名

  在监狱里服刑的匡增武听到这个消息,非常激动,但是又非常怕这个希望成为空想。

  2007年9月27日,匡代耘被释放。到这个时候,他已经失去自由5年1个月又两天。

  26岁失去自由,31岁出来,匡增武说他最宝贵的5年已经失去了,他的人生也被改变了。人虽然已经获得了自由,但再审却迟迟没有动静。

  一直到一年之后,祁东县法院才开始再审。

  2008年11月27日,在衡阳市人大交办整整3年之后,祁东县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匡增武被指控的抢劫罪名不成立,判决他犯寻衅滋事罪,执行6个月有期徒刑。

  追究枉法者的责任

  然而,对此匡增武并不满意,他再次提起了上诉。

  为匡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罗秋林、谢昉介绍说,此再审判决仍存在3个问题:一是判决书说“本次抢劫案的发案时间究竟是2002年4月7日还是10日,事实不清”,法院如果连发案时间都不能确认,那将是个笑话;二是没有直接宣判匡增武没有抢劫罪,而是说“疑罪从无”;三是匡增武的寻衅滋事罪的判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罗秋林说在适当的时候将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

  衡阳市人大常委李康杏认为,此案经过公检法这么多环节,却仍然搞错,说明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确实存在马虎和草率。不过,这个案件能得以纠正,说明监督还是有效的。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这个错案之所以拖这么久,可能与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有关,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还需要更加完善。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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