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8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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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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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人行道伤了老人 赔八万
  90岁的老人在一辆装满垃圾的车前摔倒,老人说是汽车撞了他,但司机坚称车子没有启动,是老人自己摔倒。虽然老人摔成了八级伤残,但交警也无法判定责任。在事故发生了两年多后,法院终于作出判决,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费用总计8万余元。

  王老先生回忆,2006年8月12日清晨,他正在江宁区芙阁路的人行道上行走,看见一辆垃圾清运车停在路上,庞大的车身不但占据了全部的人行道,还把机动车道也占据了一半。他便从清运车的车头绕过去,当走到车头的时候,汽车突然发动了。“我受到了惊吓,赶紧扶住车头保险杠。但是,清运车还是往前冲了两下,把我冲倒在地,导致王老先生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

  但清运车的司机侯先生却是另外的一种说法。“当时车子没有启动,我也不在车上,老人肯定不是我撞的。”侯先生分析后认为,王老先生之所以认为当时发动了汽车,很有可能是工人在扒平垃圾的时候,让车子震动了一下,吓着了老人。

  2008年4月,江宁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经调查取证,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责任无法认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老人只好把司机侯先生和垃圾清运车的“主人”南京市市容管理局等单位告上了江宁区法院,索赔17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老先生跌倒受伤时,清运车停在道路上,王老先生的跌倒摔伤和清运车占用道路有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所以适用《交通安全法》。所以,既然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根据有关规定,司机侯先生要负全部责任,王老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快报记者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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