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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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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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企业的关键是政府限权
  【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企业在过冬,众人心头急。近日就有一连串的新闻,表明企业生存受到了格外的关注。公安部门发表电视讲话“慎抓企业高管”,一些纪委、公安和检察机关也接连出台办法,把保护企业高管作为应对经济难关的重要内容。

  这样的消息,可以让人看到“共体时艰”的心境,但也难以避免地引出了一些质疑。企业高管,难道有什么时候不是“慎抓”,或者有什么时候未受到良好保护吗?一个法治社会,原无分什么人,权利保护都是要充分的,抓都是要慎重的。强调本身,令人产生种种疑虑。

  广东省检察院推出的一个“意见”说,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日《广州日报》)。这就从原则性的“保护”进到了相当具体的做法。特别强调“保护高管”也十分显眼,但还不如“一般犯罪不拘留和逮捕”来得生猛。一般犯罪是哪些,别的人在同样犯罪情况下是否也不拘留和逮捕,“意见”的效力是否高过法律,这些问题,回答得了吗?

  我可以理解面对企业困局的焦虑,但不可以理解变更法治公平原则的做法。企业困局,甚至使我更加希望法治公平的实现。对一个社会来说,保护企业需要的是什么呢?我想,不是犯罪开恩,而是让企业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这包括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包括企业与公民的关系。

  就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来说,政府有太多的审批,有太多的干涉,有太多的征收,有太多的摊派,有太多的不合理负担,都是扼杀企业生机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时候,其严重后果还难以体现出来;遭遇金融危机时,企业生死变成严重问题,恶劣后果就容易呈现了。

  就企业与公民的关系来说,企业一般处在强势位置,当公民以消费者身份与企业打交道时,容易陷入被动;当公民以员工身份进入企业时,更容易陷入被动。这段时间,又有专家建议,可以搁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简直是胡扯!

  企业搞不好,谁也没好处,不只是企业家倒霉,而且政府税收有问题,居民就业有问题。所以企业务须重视。问题是,重视是通过什么来实现,通过让公民更加弱势来实现吗?不应该是这样。

  给企业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有很多事情可做。国有企业的腐败,可以治理吧;民营企业发展受限,可以松开政策限制吧;公民创办的小企业面临各种障碍,可以去解决吧。

  政府还可以做的,是对企业减少审批,减少干涉,杜绝摊派,杜绝吃拿卡要,杜绝一切不合理负担,如果企业整体上进入困境,则应考虑减少征收,以激发企业活力,争取恢复生机。在这些方面,金融危机中为何却未见明显动作,能看到的,只是“一般犯罪不拘留和逮捕”之类交易法治原则的保护令,这真是很奇怪的事。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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