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在主管部门备案,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与当事人串通,隐瞒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或协助、指使交易当事人隐瞒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等不良行为都将收到严肃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新年伊始,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公告,在本月25日前,向社会征求对2008年规章计划项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出台实施。
固定服务场所不得少于15m2
该《办法》明确,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和执业人员等条件。
据了解,《办法》提出,为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增强信息采集功能,苏州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存量房买卖应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契约网上签约服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和银行贷款手续。
此外,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可以将受委托的经纪服务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经纪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服务费;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不得将受委托的经纪服务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经纪服务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执行经纪业务,应当查阅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和身份证明等证件。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收费等级证、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投诉方法等,实行明码标价。
违规受重罚,记入诚信档案
据介绍,《办法》规定,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等行为: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索取、收受经纪服务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者协助他人炒卖房号、囤房惜售、赚取差价等不正当利益;与当事人串通,隐瞒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或协助、指使交易当事人隐瞒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发布不实或者未经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系统网上公示的房产信息。
在违规处罚方面,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业或者因提供虚假信息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纪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经纪服务执业人员追偿。未向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服务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其聘用的具有房地产经纪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据悉,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每年违法违规记录达到或超过四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并收缴或者注销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每年违法违规记录达到或超过二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并收缴或者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陈泓江
链接: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加强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重要规章。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1月25日前寄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