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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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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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申报10日启动
  2009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保申报缴费将于10日启动, 3月20日截止。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无需重新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居民医保的, 4月1日起将停发养老补贴。今年起发放医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80元。

  据了解,具有苏州市区统筹范围(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及持《残疾人证》、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均属居民医保参保对象。需要提醒的是,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参保对象。

  相关规定明确,2009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按200元标准缴纳,财政按3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老年居民,按550元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持《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等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苏州市社保中心提醒广大市民,申报期外,对因到达参保年龄、户籍迁入市区统筹范围、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等原因,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于符合条件当月20日前,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次月起可享受当年度相关待遇。此外,首次参保人员办妥手续当月20日前,至选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门诊定点签约。

  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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