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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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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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商店赊账 欠下千元债务
  法律人士称,一旦发生官司“欠债”属无效

  在广东打工的陕西省紫阳县双安乡高先生近日反映,他的孩子在双安乡中心小学上六年级,不久前,在家照顾孩子的老父亲打电话告诉他,学校老师打电话向家里催账,称孩子在学校小商店赊账近千元,让家长赶紧还账。对此,高先生认为,上小学的儿子根本没有判断能力,店主赊账完全是一种欺骗消费行为,学校和店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元月4日,双安乡中心小学校副校长明波告诉记者,小商店是学校总务主任鄢慧昌的家属开的,学校在2008年12月中旬接到反映后,在全校大会上对学生们的赊账行为做了思想教育和正确引导,同时也向商店方提出要求,未征得家长同意,严禁给孩子们赊账。

  店主仵成翠承认自己给孩子赊账的做法不对。同时,作为学校总务主任的鄢慧昌也表示,将立即纠正这种做法,并表示不再催家长还账。

  法律人士表示,如果小学生自行购买金额不高的学习、生活用品,可以认为是家长同意或追认的,法律上认可。但是如果超过一定范围的花销,包括经常赊账,一旦发生法律官司,“欠债”属无效。

  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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