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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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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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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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购房提取公积金,能否办两次?

  王先生:去年12月我买了套新房,听说现在凭首付款发票就可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我能否用首付款发票提取一次,等付清剩余房款后,用第二张发票再提取一次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是不可以的。2009年1月4日起,职工可凭首付房款至付清房款期间的任何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年有效期内)办理“购房提取”,提取所需的证明材料和要求不变。提取次数按规定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我要重新申请公积金摊还吗?

  马先生:我之前在园区一家单位工作,买了一套房子,用公积金摊还。现在我到另一家单位工作,还在园区,但是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了。现在的单位要帮我交公积金,我是否需要重新填写《个人公积金摊还申请表》申请摊还?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员中断缴纳公积金期间,公积金账户冻结,公积金摊还计划暂停,会员应用自筹现金进行还贷。会员如果重新在园区就业,仍参加公积金A类计划的,按规定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并重新缴纳公积金到账后,公积金摊还计划会自动继续,不需要办理手续。

  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许小姐:我刚到新区一家单位工作,单位规定试用期是两个月。我想问下,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苏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赵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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