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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闹离婚,丈夫背着妻子卖房
2004年9月,陈先生和妻子孙女士在玄武区买了一套67平方米的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去年初,两人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去年8月份,陈先生将房子挂牌到一家中介公司,要把这套房子卖掉。
一个月后,买房人徐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并向陈先生交了两万元的定金,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65万元。之后,徐先生支付了余下房款,陈先生将其中35万元用于偿还这套房子的剩余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几天后,孙女士得知丈夫背着自己把房子卖掉了,立即到房管局查询,并对交易提出了异议。房管局因此停止办理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
发现房子过户遇到了麻烦之后,买主徐先生很气愤,打算与陈先生对簿公堂。
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如果无效,买方徐先生能够全额要回自己的定金和房款并要求经济赔偿吗?
律师在线
合同无效,应退回定金和房款
记者采访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魏伟了解到,陈先生和妻子孙女士共同购买房屋,并且产权证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这足以表明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买方徐先生购买该房屋时,理应在征得全部共有权人同意出卖后,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才会有效。而陈先生违背孙女士的意愿将房屋卖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相关规定,经孙女士及时提出异议,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陈先生应当全额退还定金和房款。至于徐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提醒广大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
特别提醒
买卖共有财产须共有人同意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共有财产在出售时,须经全体共有人协商并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新的《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不过,律师表示,善意取得这一说法不太好界定,在平常遇到的纠纷判定过程中,依然是撤销房屋买卖协议的比较多。这也提醒购房人在买房时一定要提前确定房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最好是看到夫妻双方或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承诺,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最好也要拿到另一方同意卖房的承诺,以免后期产生麻烦。快报记者 张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