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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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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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被撞死获双重赔偿
  快报讯(通讯员 李侠 光阳 记者 宗一多)职工为公司送货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其家人除了获得肇事方的民事赔偿,还能从单位得到因工死亡的赔偿待遇吗?南京溧水县法院说:“能!”近日,南京中院终审支持了这一做法。

  2007年3月14日一大早,张雁的丈夫陈骏登上了去外地送货的车。不料,行车途中,司机为避让对面来车,措施不当,发生了车祸,陈骏当场身亡。事后,检察机关向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张雁与女儿、公公、婆婆等4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有期徒刑1年,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4.5万元。

  张雁等4人认为,陈骏是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公司应按因工死亡标准给予家属补偿,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你们已经获得了赔偿,怎么能就同一事实再要补偿呢?”

  张雁等4人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3万余元,结果被驳回。无奈,张雁等人再度走进溧水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判决公司给予工伤死亡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张雁等4人虽在民事侵权一案中得到了赔偿,但仍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从保护弱势主体的角度出发,一审判决陈骏所在公司支付张雁等4人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近12万元,并自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死者的父母各604元。日前,南京中院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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