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无论是执勤执法用语、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着装和装备配备,还是通行秩序管理、违法行为处理、实施交通管制,以及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新修订的工作规范都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不得对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警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任务和目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交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档案定期分析交警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扣车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货物明细应当由交警、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警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杜绝摔、扔证件等行为
工作规范对交警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接取,杜绝摔、扔证件等不尊重当事人的行为。
工作规范根据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明确了交警执勤执法时的站立、行走、敬礼、手势信号等基本动作,督促交通警察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
交警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交警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交警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况予以必要的解释。
不得强制驾驶人提供帮助
对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工作规范具体规定了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另外,交警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对轻微违法口头警告即可
交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执勤执法用语,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工作规范细化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要求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同时增加了对当事人提醒:请当事人签字时,要提醒当事人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要提醒驾驶人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遇有执行交通管制措施等情形时,要提醒当事人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指出绕行路线或者提醒其耐心等候。
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