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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或独资零门槛
自住房也可开公司
· 物流专科生
四家抢着要
· 企业不裁员还招聘,能否减免税?
· “就近”创业
成功率较高
· 提前探路
有备而来
· 卖卖烤地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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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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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出创业新政带动就业
合伙或独资零门槛自住房也可开公司
  当就业越来越难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创业呢?12月30日,省政府新闻发言人肖泉向媒体介绍,江苏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现新增23万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160万人的目标。

  记者从一系列扶持举措中看到,眼下正是创业的大好时机。江苏将分年度实施《江苏省创业带动就业计划》,2009年实现新增5万人创业,带动30万人就业;2010年实现新增8万人创业,带动50万人就业;2011年实现新增10万人创业,带动80万人就业。

  创业门槛大降,家庭住所可用于创业经营

  没钱能不能做“老板”?答案是“能”,创业门槛明显降低。本省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其次,“租房难、房租贵”等问题也将得到缓解。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大中专毕业生干个体,三年免管理费

  为减轻创业者的负担,相关税费也将减免。本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记者另外还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明年将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低保户创业符合条件的,“待遇”可保留

  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对吸纳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期限由各地政府确定。

  强化资金支持,3年培训10万人

  为形成激励机制,江苏还将进一步强化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发放创业租金补贴,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租金补贴或优惠。

  为提高创业能力,江苏将进一步抓好创业培训和相关服务。从2009年起,3年内全省每年组织实施10万人次创业培训;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广泛征集发布创业项目,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发布(推介)日”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省将定期对各地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通讯员 苏振新

  快报记者 郑春平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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