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2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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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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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熏死 消防栓却放不出一滴水
物业因此判赔21万元
  通讯员 严江发 记者 马乐乐

  发自六合区法院

  

  居民家中失火,消防栓却放不出一滴水来。火越来越大,其他人都跑离了现场,而房主被浓烟吞噬,葬身火海(快报曾作报道)。近日,法院判决物业赔偿死者父母21万多元。

  5月27日晚11点左右,六合区某小区28楼一居民家突然失火,房主郭红(化名)冲出房间向四邻求救,隔壁一对情侣很快跑过来帮忙,并和保安一起拉开了消防水管救火,却发现没有一滴水。

  耽误了几分钟后,火势越来越大,帮忙的几个人看根本扑灭不了火之后赶紧逃跑。消防赶到后,从一楼的消防栓取出管道,同样放不出水来。因错失抢救时间,最后虽然火灭了,但郭红已被浓烟熏死在家门口,家中财物也被烧光。

  事发后,郭红父母认为因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栓没水,将物业告上法院,同时因为物业公司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直接通过协议进入小区,开发商存在择人不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他们将开发商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他们各项损失5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郭红居住的房子发生火警时,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保证消防水管及时供水,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救火未果的情况下,其他在场人员都已顺利逃生,郭红同样具有逃生的机会和可能,此时应当首先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但郭红没有选择逃生,因此她的死亡后果与自身也存在因果关系,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开发商则不应当担责。据此法院判决物业赔偿郭红父母2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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