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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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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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楼盘紧俏时收取买房人好处费,构成受贿罪
售楼人伙同中介捞钱被判刑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苏州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牛某、销售经理品某和中介人员楚某进行宣判。这是苏州市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和判刑的案子。

  一套房子额外加价2万元

  2007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颇不平静的一年,购房者热情高涨、开发商们拿地盖房呈现出超乎市场预料的爆发力,而小职员王斌却成了受害人。

  王斌到苏州工作将近三年了,他与女朋友谈婚论嫁需要有一套婚房。5月份,王斌发现原本自己认为地段很偏的房子,现在竟成了抢手货,而且房价一路上涨,这下王斌着急了。

  他听说古城区附近有一家楼盘要开盘了。王斌赶紧跑到售楼处去预约,但是售楼小姐冷冷地甩过一句话:“就200多套房子,已经预约了1000多人了。”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王斌也拿了一个号。

  开盘当天,王斌和女友早早来到售楼处,一看场面就傻了眼。现场人山人海,除了预约的人,还有不少临时赶过来碰运气的人。200多套房子,很快被抢购一空。

  几天后,王斌获知,同事张某没有排号,却买到了那个楼盘的房子。张某很神秘地说:“实话告诉你吧,现在买房要找关系、花钱的。我通过一个叫楚某的中介,找到了售楼处的内部人员,多花了2万块钱才买到了房子。”

  王斌恍然大悟,马上要到了楚某的联系方式。第二天,王斌打通了楚某的电话,“你那儿有没有某楼盘的房子?”

  “我可以帮你去找,不过除了房款外,你还要多出2万元。”两天后,王斌果真接到了楚某的来电:“你要的房子有了,明天跟我一起去售楼处签合同,别忘了把2万元现金带来。”能买到房,王斌已是喜出望外,多出2万就2万吧。

  次日,王斌带好首付款和2万元现金如约来到了售楼处,见到了楚某和另外一个人。楚某在售楼处门口的车上等候,另一个人直接将王斌带进经理办公室。很快,王斌就与经理签好了购房合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楚某同意将额外的2万元降为18000元,没有任何收据和发票。之后,像王斌这样通过这个“渠道”买到房子的不止一个人。

  中介结识卖房的牛经理

  中介人员楚某能够轻松拿到房源?经司法机关调查,原来,几年前,楚某曾在某售楼处工作过。2006年底,他见楼市红火,就出来与人合伙开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

  很多客户买不到房子,就到楚某的中介公司询问有没有该楼盘的房源?楚某捕捉到了“商机”,平时做成一笔生意也就赚几千元,一个月也做不了几笔,而且很麻烦。一次偶然的机会,楚某得知自己一个姓路的朋友和掌管楼盘销售的牛经理关系很好。通过路某的介绍,楚某结识了这位牛经理。打过几次交道后,两人熟识起来。

  在一次共进晚餐后,楚某向牛经理提出了想要房源的意向。两人一拍即合,他们商定:由牛经理发放房源给楚某,再由楚某以中介名义发布房源信息,对客户讲这房子是关系户内定的,要想买房子得交2万元左右的“好处费”给关系户,然后两人再将这些钱平分。由于楼市红火,购房者急于买到房子,对多出的几万元,根本不在意,于是,两人一再得手。

  牛经理到底有多“牛”

  该案中,“牛经理”是个关键人物。此人大学毕业后到苏州,不久进了房产开发公司工作。因工作业绩突出,2007年,她被提拔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经理。手中掌控着公司的大量房源,看到很多市民彻夜排队、找关系买房,而自己工资也不算高,工作还这么累,牛某不平衡了。牛某悄悄找到了销售部的品某。两人一拍即合,由牛某负责控制、发放房源给品某,再由品某负责联系购房者,编造“房屋购买增值费、转让费、好处费”等名义,向购房者收取了几万元,两人平分。

  看到钱来得如此容易,牛某的胃口更大了,她感觉由品某找人还是不太方便,正在困惑之际,楚某出现了。由楚某以房产中介的身份出面,一来购房者肯定会主动找中介的,二来不会暴露自己。牛某自认为这一招做得天衣无缝,只要她和楚某不说,就没有人会知道。没多久,两人按每套1-3万元的房屋转让费,共向7名购房者收取了15余万元。令牛某没想到的是,甜头还没尝足,就被公司发现了。开发的楼盘在售楼处买不到,却在房产中介那儿能买到,而且是收高价转让费的,公司就立即报了案。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领罪

  12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苏州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牛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销售经理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中介人员楚某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根据查实,苏州某房产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牛某、销售经理品某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掌控房源、勾结中介人员楚某,以转让费、好处费、增值费等名义,借机向购房者们索取不义之财。被告人牛某参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07700元,分得人民币94500元;被告人楚某参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42700元,分得人民币80200元;被告人品某参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75000元,分得人民币48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退出了全部受贿款,被告人品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楚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品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楚某,利用被告人牛某、品某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牛某、楚某收受贿赂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品某收受贿赂款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审判法官解释说,有一些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查处找不到法律依据。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相应扩大,主要是适应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童康 胡庆合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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