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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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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鼓励群测群防
明年“两会”将于3月3日、5日召开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会议还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

  防震减灾法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法律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法律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法律还规定,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法律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另据新华社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朱志刚、陈少勇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

  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建议明年3月3日召开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于200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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