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3日上午,崔志宜成为被告。在他看来案情并不复杂,他出庭也并不是勉为其难,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这次出庭会在江苏,乃至在全国司法史上留下永久印记。这只因为他当时的身份是,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关分局的“一把手”局长,而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在江苏还是第一次。一时崔志宜和这起案件都成为各方瞩目的焦点。
特起厂违规改造机器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崔志宜,他当时正在家里。崔志宜已经于今年正式退休,但当记者询问起4年前的那场官司,他如数家珍。
2003年8月,江苏象王起重机械厂向南京特起起重机械厂急购两台10吨9米固定式电动葫芦,由于特起厂当时只有运行式电动葫芦没有固定式电动葫芦,特起厂于是将机器拉到六合瓜埠,与私下请来的南京一家起重机械厂的工人对其实施第二次改造,改造完毕后,销往象王厂。但这种行为在技术监督部门看来是违规的。崔志宜告诉记者,起重机属特种设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文规定,制造、销售、安装、改造、使用起重机等一系列环节都必须有相应资质。问题是特起厂仅有销售资质,而没有改造资质,如果擅自改造电动葫芦,就是违法行为。
不久下关质监局接到了举报,特起厂销售给象王厂的电动葫芦涉嫌假冒。经过调查,下关质监局认定南京特起起重机械厂擅自从事起重机械改造,决定给予7万元罚款的处罚。特起厂是家私营企业,遭受如此损失,肯定不服,于是向下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下关质监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一把手出庭当被告
企业对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在南京已不是第一次。按以往的经验,行政单位会派代理人来应诉。现任下关法院行政庭李庭长告诉记者,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领导不出庭,表面看是因为行政领导“无暇”处理诉讼事务,其实深层原因是不重视,怕当被告。这一次特起状告下关质监局,会不会还像以前一样,当时的行政庭庭长赵重菊决定打破这一“惯例”。
赵庭长首先找到了时任下关质监局局长崔志宜,赵庭长和他讲明了出庭的意义,但他仍有很多顾虑。在赵庭长的多次劝说下,他终于答应出庭。
旁听席阵容强大
经过三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崔志宜将特起厂的法人代表说得心服口服。而让崔志宜没想到的是,旁听席上的阵容空前强大,下关区环保、物价、市容、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也纷纷到庭参加了观摩和旁听。
庭审结束后,崔志宜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自己出庭应诉,就是要通过双方庭审辩论,澄清是非曲直,消除双方误会,打破了行政一把手不出庭的老“规矩”。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行政领导首次出庭,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守法环境。
2004年5月18日,特起厂到下关法院撤诉,而且其法人代表并没有觉得委屈。
崔志宜没想到会产生这么多连锁反应。还是在案件审理期间的2003年10月23日,下关区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规定每年第一起官司,机关负责人出庭,一年被告5次以上,一把手必须出庭一次。2004年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要求更多领导干部亲自上庭应诉“民告官”官司。至此,民告官案件中,一把手出庭应诉成为了制度。几乎就在同时,全省很多城市也都出台了类似的规定。民告官要见到官,正成为社会普遍的共识。
点评:
全省首例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案,在行政诉讼发展历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各地“民告官”案件中,“一把手”鲜有出庭。然而,对于老百姓来说,“民告官,先要见到官”,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方为化解“官民矛盾”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否出庭应诉,成为公众的期待。2003年10月,在法院的努力下,下关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该区正式实行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制,在省内开了先河,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案为《通知》下发后第一起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案,为全省首例。从此案开始,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从“幕后”走到“台前”。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宗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