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人”字大旗,奔流到海不复还
· 张治安被诉与“白宫”猫腻有关吗?
· 防“洋跑跑”于未跑是个大考题
· “减20%经费”可能只是数字游戏
· 石化双雄抱团过冬是扩大垄断
· “茅于轼现象”背后的利益红线
· “附条件不起诉”值得一试
· “附条件不起诉”很值得警惕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8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论坛 博客 推荐  
“附条件不起诉”很值得警惕
  ■公民发言

  一个成绩优秀的高三学生,因贫穷偷走同学4500元。检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点大学就起诉他。后来,该学生果然以超过重本30多分的成绩考上名牌大学,并被免予起诉。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12月25日《重庆晚报》)

  首先要强调的是,“免予起诉”是一个早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就已经被废除的制度。新闻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应该是已被废除的“免予起诉制度”的一种,在刑法中是找不到依据的。

  附条件不起诉,不仅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更是在行使本该由法院来行使的定罪权。只要被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那么本来应该被定罪的人,就会因此无罪。对于这种能令有罪变无罪的制度,我本能地持有警惕态度。尽管从这起个案来说,它确实尽显了法律的人性,但把它推广到另一起个案中,情形会变得怎样,却谁也没有把握。因为,无论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还是所附的“条件”本身,都是“人定”的,而不是“法定”的。“罪刑法定”突破为“罪刑亦可人定”,固然可能为善,但更有可能为恶。

  正如人们所质疑的,如果盗窃罪可以因为考上重点大学而开脱,那么其他种种罪行是不是也可以因为另外的种种名义而开脱呢?在“条件人定”的情况下,要开脱一个人的罪刑,只用将这个“条件”降到足够低就会无往而不胜。某种意义上,附条件不起诉等于是在法院审判之前,另设了一个“特赦”环节。毋庸讳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会因此而经受严重考验。

  当然,这起“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价值亦不容否定。比如,假如没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这个因为贫穷而起盗心的学生就会失去参加高考的机会。如何将宽严相济的精神更好地融入到司法实践中,仍然大有改进空间。比如,可不可以仍旧将这名学生起诉到法庭,但在判决时采取罚做义工等社会矫治的办法?(舒圣祥)

3上一篇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