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李侠 光阳 记者 宗一多)车间顶部坍塌,砸伤李女士等工人腿脚,厂里帮助治愈后,李女士却患上了精神病。这算工伤吗?溧水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工厂须全额赔偿。
2007年1月4日上午,42岁的李女士正在县某厂车间里做工,忽然“轰隆”一声巨响,年久失修的车间屋顶坍塌,砸在她和其他工友身上。李女士外伤治愈回家后,精神依然恍惚,数月后,发展到了不分昼夜地胡言乱语,甚至常常哭闹着大叫“房子倒了,快跑快跑”。
“此病因车间屋顶坍塌惊吓所致,工厂应给予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李女士家人找到工厂交涉。
厂方认为,只要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就可考虑给予补偿。于是,家人带李女士到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结果显示“疾病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伤害事故有部分关联”。根据这一鉴定结果,李女士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被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当李女士家人拿着三份材料再次找到工厂时,厂方却以“精神病与事故只有部分关联”为由,只肯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家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工厂向李女士支付各项费用及赔偿金9万余元。李的家人认为补偿金计算有误,数额偏低,于2008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被告工厂支付各项损失费用近11万元。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工厂支付李女士各项损失费用近11万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李女士的病因与伤害事故“部分关联”,只是李女士构成工伤的必要认定情节,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后,工厂就应给予其全部工 伤待遇。病因与伤害事故“部分关联”不是责任方只承担“部分责任”、给予受害方“部分待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