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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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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万巨款突然从股票账户里蒸发
南京法院判证券公司全额赔偿惊动中国证监会
  2001年11月29日这一天,股民李大强正打算用电话申购新股。这时,电话那头突然传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声音:“您好,您的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剩余4064元。”一瞬间,李大强的心被拎到了嗓子眼,“怎么可能呢!”

  经过查询,老李彻底瘫坐在了沙发上,他账户里的43万元巨额股款竟不翼而飞,“难道钱长了腿?”他赶紧联系了自己在南京的女儿、女婿,接下来,就是一桩跟券商之间不依不饶的官司……

  43万股款突然“蒸发”

  时年56岁的李大强是黑龙江大庆市居民,退休后,为了能使财富增值,他也和许多人一样,开始涉足股市。当李大强在大鹏证券公司开设了资金及股票账户、双方签订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后,李大强就陆续将巨额资金打进账户,并申购了1家上市公司的巨额股票。截至2001年11月9日,李大强的资金账户共有交易资金226453.24元;股票账户中共有价值230446.40元的同类别股票。李大强之所以要大老远的从东北到南京做股票交易,主要考虑到女儿、女婿在南京。

  同年11月29日,李大强看准了几支前景不错的新股,准备“吃”下一些。当他拨通了南京大鹏证券公司的委托电话,正准备申购新股时,一个始料不及的信息震得他瘫倒在沙发上——资金账户的余额仅剩下4064元,巨额现金不翼而飞了!

  焦虑不安中,李大强联系了在南京的女儿、女婿后,于第二天搭乘火车赶到南京,迫不及待地想搞清事情的原委。经核对,李大强看到了打印出的对账单,简直目瞪口呆:不仅账户上的巨额资金不见了,而且从11月15日起,股票连续13次被他人盗卖;11月16日,被盗卖的股票资金加上资金账户上原有的交易资金,共有43万元被他人盗取!

  股民状告券商 法官曾是“门外汉”

  经查看取款凭条,李大强发现,该取款单上没有取款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证券账户户名一栏及提取资金流水凭条上的客户签名,也并非自己的笔迹,此外,该凭条也未经证券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名。

  李大强认为,证券公司在没有履行查验投资者身份证、交易密码和审查是否是本人签名的情况下,未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额取款应履行必须的书面审核的规定,致使其股票、资金被他人盗卖、提取。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也违背了证券交易管理规则的规定。

  11月29日当天,李大强曾向证券公司所在地派出所报了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于是,依据上述理由,他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状告大鹏证券公司,提出总标的额高达51.5万余元的巨额索赔。

  很快,这纸诉状被送到了民二庭法官俞忠东的案头。接到李大强跟大鹏证券的这桩纠纷,俞忠东坦言,自己应该还算一个“门外汉”。案子不久就要开审,作为主审法官的俞忠东,她迎难而上,她向身边所有炒股票、懂股票的人咨询,向民商学专家们一一请教,走访券商和国家证监会南京特派办,这么一大圈讨教下来,她的心里终于有了底。

  密码泄露责任自负?

  大鹏证券公司被推上了被告席,他们是这样辩解的:本案争议的股票是在正常交易中被卖出的。2001年4月9日,李大强在开户资料中确认客户权限为:自助、申请、柜台交易三种方式,其中自助交易就是通过电脑系统识别的磁卡交易。李大强是通过磁卡这一自助方式进行交易的,而自助交易又必须通过客户的密码输入才能完成。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由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视为委托人亲自办理。根据设计交易系统程序的某公司证明,交易系统(含取款)的密码具有安全性及券商不可获得性,故李大强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股票是被他人盗卖。

  同时,大鹏证券公司认为,他们已根据双方的协议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李大强取款时对其身份证、证券账户履行了核对义务,并与李大强本人办理了大额取款的预约手续。李大强本人在提取43万元巨款时,是以自助方式正确输入密码,并在取款凭条和流水单上签字确认。李大强输入正确密码是取款程序的关键,作为券商和任何第三方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密码。故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李大强资金被盗取只能是在密码被本人泄露后发生,其责任应由他本人承担。

  法院判赔43万及利息

  一方面,李大强坚称,取款凭条上的名字不是他本人签的,另一方面,大鹏证券公司口口声声称:“密码泄露,责任自负”。

  俞忠东说,在庭审之前,她曾组织双方沟通了一次。“我和李大强聊了很久,这一过程中,他透露交易密码曾经告诉过别人”,因此,“密码泄露”的事实应该可以确定。但是,密码泄露是不是必然导致资金被提取?在一系列的法庭调查后,俞忠东了解到,取款凭条上的“李大强”签名经鉴定确实不是他本人的,取款环节中,证券公司那边存在好几个漏洞。

  俞忠东决定,一分为二地辨析这一案件的责任,于是,她在判决书中写道: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李大强股票账户上的股票被卖出应该是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2001年11月15日所涉及的13笔股票交易均是通过自助方式卖出,但是这种自助方式是通过设定私人密码,并通过一定的交易程序完成的。

  大鹏证券营业部在合同中已特别告知李大强对密码的保密义务,而李大强将其密码告知了第三人,泄露密码是他本人的行为所致。因此,李大强本人应当承担使用私人密码造成交易损失的责任。李大强要求大鹏证券公司赔偿股票被盗卖的损失及其提出的赔偿被盗卖股票增配股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李大强资金账户上43万元交易资金被提取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对交易资金享有掌握、控制和支配的权利,有义务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的安全。虽然大鹏证券公司一再强调李大强泄露密码的责任,但密码的泄露也并不必然导致资金被提取的结果发生。

  证券公司必须在取款人同时具有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经与李大强提供的预留印鉴、密码、身份证相核对,再由本人签名才可办理取款。只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足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这一特别注意义务更多的责任在于证券公司一方。

  本案中,由于大鹏证券营业部未履行审核义务,且不能证明43万元资金是被李大强本人提取,故应向李大强偿付资金账户上被提取的交易资金数额及利息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大鹏证券公司偿付李大强43万元及利息。大鹏证券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女法官给证监会写建议

  “这一案件过后,全国各地类似的案子陆续多起来,但资金管理混乱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挫伤了股民的信心”,俞忠东曾给中国证监会写去司法建议,明确地指出了这一问题,并得到证监会的回复。

  如今,李大强43万巨额股款被盗,究竟是何人所为,仍然是一个谜。不过从前两年开始,证监会已经实行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老百姓在证券公司炒股、在银行存钱取钱,股、款分开,再也不必担心券商“乱来”了。

  ■法官点评

  资金安全一直是股民最为关注的话题。以前发生类似情况,证券公司总是以股民泄露密码为由不愿承担责任,导致股民主张权利遇到难题。南京市两级法院开先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主张。判决结果引起了众多媒体和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对促成证券公司完善措施保护股民的资金安全起到了推动作用。通讯员 中法宣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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