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不少债权人常常因此血本无归,欲哭无泪。但4年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办结的一起企业破产案,却创下了国内破产案债务清偿的最高纪录,清偿率高达97.176%。想起500多户债权人排队领走差点“打水漂”的钱,当年承办此案的南京中院民二庭法官陈玲刚仍历历在目。
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被迫申请破产
“1998年,利德隆实业公司成立。”陈玲刚介绍说,第二年,子公司利德房地产公司成立。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01年9月27日,位于江东南路的利德隆实业公司和利德房地产公司同时停业;不久,“利德隆”被宣布破产,引发了一场影响巨大的债权危机。包括建筑公司、商品供应商及利德家园业主在内,波及的债权人达到515户,债务近亿元。
在当时的南京,这是涉及债权人数最多的破产案。“利德隆”的债权人遍布省内外,最大的单起债务达到2000万元。获悉公司停业后,他们纷纷向“利德隆”所在地的建邺区法院起诉。该院共处理这类诉讼200多件,涉及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近10种纠纷。
2002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利德隆”破产还债,全面接收该案。并依法会同市商贸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成立清算组,接管两公司,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破产资产变现1.27亿余元
由于“利德隆”开发建设的利德隆超市仓皇停业,当清算组人员进入之后,发现已有被窃迹象。货架上的商品丢弃一地,一片混乱。为了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办案人员花了整整一周的时间,清点包括饮料在内的所有资产,逐一造册。同时,还聘请了保安公司,负责守护该公司的实物资产。
接着,清算组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审计、评估。根据他们的审计报告和房地产估价报告,截至2002年8月28日破产清算日,“利德隆”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1.093亿。
2003年3月15日,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对利德隆超市一到三层及地下室、利德隆实业公司部分设备资产进行整体专场拍卖,不过,由于开出1.23亿元底价无人竞拍而流拍;3月23日,再次对资产进行整体拍卖。这次,进行的是“荷兰式”拍卖法,即由高到低进行竞拍,看谁第一个举牌。最终,被南京新百旗下的“新百置业”以1.21亿的价格买走。
这年的六七月份,清算组又委托拍卖公司对剩余的5辆汽车和15套商品房进行了拍卖,变现资产612.07万元。
至此,“利德隆”破产资产变现达到1.27亿余元。
97.176%的清偿率创国内最高纪录
在进行资产变现的同时,南京市中级法院向债权人发出了书面《债权申报通知》,专设债权申报登记点,进行三个月的集中申报。2002年12月,市中级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权确认表及清算工作报告,共确认债务近亿元。
2004年3月9日上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除去依法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及“利德隆”涉及河北一刑事案而被河北省检察院先行扣押的涉案款项1847万元,实际可用于清偿分配的资产总额为9764万余元。
“清偿率为97.176%。”当承办人陈玲刚宣布这一债权人最为关注的数据之后,法庭上顿时响起一片掌声。积压在他们心中两年多的巨石终于落地,气氛明显显得轻松起来。这样的清偿率,创造了国内破产案债务清偿的最高纪录。到会的500多户债权人,全票通过了这个分配决议。轻松的气氛使法庭响起一次次掌声。
2004年3月12日,债务清偿工作正式启动。上午8点半,第一批30位“利德隆”破产案的债权人赶到金陵大厦,经过身份和债务核实后,顺利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拿到已被欠了3年的钱。
现场,一位从河北来南京“讨债”的张先生拿到钱后,喜滋滋地说,两年前,他将200万借给朋友来南京投资,后来就传来投资企业破产的消息。
“本以为这钱要不到了,没想到南京的法官这么有能耐!”另一位中萃公司的职工也笑逐颜开,他的拖了两年多的40多万元饮料款终于拿回来了。当天的现场,除了首批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还有不少前来咨询的债权人,清算组耐心给予答复。
半个月后,整个清偿全部顺利结束。
案例成功解决审判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
南京市中院有关负责人指出,“利德隆”破产案意义深远,它对于同类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典范意义。
“这是一起非国有企业破产案,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与其有债务关系的其他企业连锁破产。”这位负责人说,这起案件主要在两个方面考验法官的办案水平:一是在对债务资产的保全和变现上。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借鉴了法学原理和美国法中的实体合并原则,创造性地认定两公司混同,债权清偿实行同一比例偿付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做法,不仅成功解决审判实践与立法滞后的矛盾,也填补了公司法、破产法中关联企业实体合并制度的空白。
“二是对本案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正确处理上,也考验了法官的办案水平。”该负责人说,因为本案中不仅涉及公司、企业还有个人。对于矛盾较集中的业主问题,清算组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谨慎处理,消除了不安定因素。另外,本案还给南京乃至江苏省的广大投资者以极大信心,对于一些投资者经常担心的企业破产是否存在地方保护问题,南京市中院用行动给予了很好的回答:不管是哪里的投资者,法律都一视同仁,予以保护。
■法官点评
法院在审理中创造性地认定公司混同,债权清偿实行同一比例偿付,解决了审判实践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利益。高达97.176%的债务清偿率,是到目前为止国内破产案件的最高清偿纪录。该案被评为2004年度江苏省十大要案之一,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成功范例,受到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的表彰。
通讯员 中法宣
快报记者 宗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