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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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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将全国统筹拟随 个人转移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昨天上午审议八部法律草案,其中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都是第二次审议,前两部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交付表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和统计法修订草案则为首次提请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

  失业金最多领两年

  昨天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中国的社会保险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共五个险种,国家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严禁任何组织挪用社保基金。草案将农村居民纳入了社保体系,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社保费用由政府补助。

  哪儿工作哪儿养老

  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企业也有意见。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解读:法律委认为,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

  农民纳入了社保体系

  草案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助。

  解读: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国家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是支持的。比如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了近1200亿元,用于做实个人账户、承担改制成本和弥补支付不足。这次草案中不仅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支持的具体事项。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支持的事项。

  领失业金最多两年

  草案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草案规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对于失业保险费,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账户利率参考同期物价

  草案还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工伤保险单位未缴,职工也可享受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草案明确,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草案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专家分析

  全国统筹为何不能一步到位?

  国务院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试点评估专家组成员郑秉文: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二元经济条件下,统筹层次越高,越不利于制度的收入,道德风险也越大。比如,京沪江浙等发达地区,因为“日子过得好,觉得自己管钱更好,不发达地区‘统筹’进来后,钱拿给中央,都分给不发达地区,发达地区会不愿意。欠发达地方自然愿意:反正我收不抵支,我收多少全交给中央,中央给我全保了。”由此,就会形成道德风险,久而久之,发达地区会藏匿资金,交得越来越少。此外,实行全国统筹,有可能一下子进来很多不应该进来的人。收入少了,享受的人多了,制度可持续吗?然而,统筹层次太低也会遭遇困境。富的地方越富,穷的地方越穷。穷的地方有双重打击,第一重打击是赡养率非常高,支付缺口大。第二重打击是,未来还有隐性养老债务。因为,很多人选择在发达地区打工,将来回到老家养老,双重打击将加剧不平衡。

  侵权责任法草案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民事立法

  时隔6年,《侵权责任法》草案昨天再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已经成为了中国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这次审议中,包括了医患责任、“人肉搜索”、产品安全等一批热点问题。

  抢救病人可不经家属签字

  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关于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草案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除外。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

  草案同时还规定了患者的义务,主要是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民事立法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李适时说,侵权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失,有造成精神损失,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精神赔偿的案例。经有关部门研究人,草案应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就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其首次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这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则首次明确将精神损害纳入了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

  租赁借用机动车视情形定责

  草案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量多面广,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现象,对此法律进行了详细规定,草案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针对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买卖拼装的、报废的机动车情况,草案规定,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动物咬人饲养人担责

  草案规定:如果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在饲养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他人的过错导致动物伤人,饲养人也要承担责任。近几年来,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突出,特别是狗咬人的事件。

  草案也明确,如有人故意逗狗或打狗而被狗咬伤,这种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免责。草案还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人肉搜索”受害者可要求删帖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近日,“死亡博客”等一批“人肉搜索”案频发。针对这一状况,侵权责任法草案在总结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草案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缺陷产品须遵循召回制度

  草案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二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产品质量法规定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增加了两个责任:一是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一是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

  孩子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要担责

  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达标排污”造成损害也须赔偿

  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要严判

  重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新增规定:法律草案首次给国家公职人员的亲朋好友利用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定罪”,这一行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还加大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将最高判刑期限由五年增加到十年。

  解读:资深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运恒表示,新增内容将原来只追究国家公职人员或官员本人的刑事责任,扩大到其近亲属和有特殊关系的人群中,其中还包括已离职的老干部等人。

  他说,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改时,规定10万元就构成犯罪,1999年将这个数字改为30万,但一直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犯罪数额无论是10万,100万还是1000万,只要当事人不坦白或很难查出其这些不明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的,最高量刑均为五年。

  刑法强调罪刑相适,但此前的规定明显失衡,量刑低,处罚偏轻,这和目前反腐败的形势不符,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反腐规定相比也偏轻。将其最高判刑期限改为10年,增加了一倍的量刑幅度,比以前更具威慑力。

  增设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罪

  新增规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对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获取数据,或对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或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赵运恒说,刑法此前对“黑客”等行为的打击已有规定,但主要是针对关系国家利益、国计民生、企业、组织等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但此次规定不同。新的规定基于两个原因,其一,除了此前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外,目前更加普遍的是和社会上大多数公民利益相关的,涉及到公民隐私、影响正常社会秩序、严重时会危害到国家利益的一些计算机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或许并非以赢利为目的,但却带有普遍性,比如,不以赢利为目的,公布一些保密数据、恶意控制其他网民的聊天工具、收集他人的个人隐私资料等,这些行为对国家利益没有危害,也未侵害企业利益,但很普遍,关乎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利益。

  严惩地下钱庄

  新增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严惩“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增设组织传销犯罪,并明确组织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

  解读:赵运恒表示,这是“传销”字眼首次进入刑法的罪名中,此前的刑法罪名规定中并没有“传销”二字。他表示,新增的规定主要是怕遗漏一些传销行为中应该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同时为了加大打击力度专门予以规定。“以前对于传销犯罪行为的打击多数以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来定罪,但在实际情况中,不少组织和个人并非亲自参与传销或具体指挥,而是由下属人员来实施,由他们以诈骗等方式来从事犯罪活动。”赵运恒说,此前的条款不利于对传销行为组织者的打击,此次新增规定对于传销犯罪的打击进行了完善。

  ■其他立法

  统计法修正案:

  严防统计注水

  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草案)》力争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客观性。修订草案着重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行政干预,明确规定各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

  保留地震预报规定

  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保留了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将原修订草案中关于地震“预报”的表述改为“预报意见”。

  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曾对“地震监测预报”做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地震预报还是世界性的科学难题,本法不宜对地震预报做硬性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中关于地震“预报”的表述改为“预测”。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

  可不订立书面协议

  首次提请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在处理一些问题时,坚持了这样的原则:

  ——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为了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作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上要适当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广州日报》

  《新京报》《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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