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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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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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同居”  为房间打官司
   李明和刘玲离婚的时候没有上法院,但是离婚7年后却打起了官司。

  1999年,刚结婚两年的李明和刘玲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李明提出:“房子是我父亲租的公房,也不能卖,你就回娘家住吧。”刘玲不同意:“我家里很挤,你要赶我走,我只能露宿街头了。”经过协商,李明做出了让步:“一夜夫妻百日恩,我不会让你露宿街头的,我把小房间给你住。”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财产平分,并约定小房间由刘玲居住,直到她再婚或者另有房屋为止。

  就这样,前夫和前妻同住在一个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自然会产生不少摩擦。2001年,刘玲感觉这种寄人篱下的生活压力很大,于是回到娘家居住。到了2007年,因为家里的房屋拆迁,刘玲只好收拾了行李,准备回到自己的小房间。但她发现,李明已经搬了出来,这套房子出租给了别人。

  原来,刘玲离开的这几年里,李明经人介绍结了婚,从该房屋内搬出。李明购置新房的时候,得到了父母的资助。为了平衡子女的关系,李明的父亲就把这套房子给了李明的哥哥。而刘玲好几年都不回来,房子空着也是浪费,李明的哥哥就把小房间租了出去。

  刘玲说:“我和李明离婚的时候是有协议的,你把房子租出去了,我住哪里?”但是李明一家认为,是刘玲当初自行离开,放弃了居住。为此,刘玲将他们告上了法院,要求把房间让出给自己居住。2007年11月,法院判决李明的哥哥腾空小房间,让给刘玲居住,但是李明的哥哥却一直没有执行……近期,法院执行局召集刘玲和李明做了几次工作,提出用货币补偿的形式解决刘玲居住问题。近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玲放弃该房间的居住权,李明兄弟两人一次性补偿刘玲15000元。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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