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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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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取栗与外资非正常撤离
  如果市场规则的施行并不公平,那么得利者也会产生火中取栗的感受,而一旦取到栗,可能就会溜之大吉。而且,追究的选择性何以产生,本身也会令人联想,社会到底是引向长治久安,还是被视为不必负责的取利之源。

  12月20日新闻报道,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指引”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

  新华社报道,正面表述这一“指引”文件出台的背景:“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亦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

  这一背景描述,使近年来关于外资撤离的零星报道,转变为带有一定总体性色彩的正视。考虑到前一阶段,外商撤离现象很少得到报道,由此对中方利益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也几乎不被人所知,零星的撤离事件的报道,也没有强调外资因素。与之相反,几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强调“一切正常”,否认外资撤离作为“现象”的存在。

  “指引”文件的发出,表明外资撤离作为现象确实存在,而且情况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不能不充分重视的程度,另外,撤离现象总体上被认定为“非正常”。

  我还未能了解,鉴定撤离现象的“正常”与“非正常”是否有标准。四部委的“指引”文件,用以促使撤离方履行清偿义务,制止恶意逃逸行为。似乎可以理解为,外资撤离以是否履行完清偿义务为正常与非正常的标准。

  不过,我以为外资撤离呈现为恶意逃逸的倾向,固然是一种“非正常”,另一方面,如果外资撤离一段时间内集中成为现象,无论是否履行了清偿义务,应该都是一种非正常的动向吧,这种动向何以产生,应有更加深入的研究。

  资本以逐利为根本目的,而很难说有什么“搞垮某国经济”的阴谋动机和集中意志。需要研究的问题,也许是撤离而去的资金有多少是真正的外资,有多少是国内资本以外资形式而抽逃;无论是哪一种资金,集中成为现象的撤离,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市场规则逐步健全使得资本减少了乱中取利的机会,是中国的发展环境和前景在资本看来不够良好,还是投资中国的盈利水平已经不再具有国际性的“比较优势”。

  与外资“非正常撤离”相关的,是否还要研究外资的“非正常进入”?何谓正常,何谓非正常,可能还需要再度认识。一般而言,人们会认为“进入”中没有非正常问题,外资进入越多越好,而外资撤离则是不正常的,撤离多了则是“非正常现象”。而实际情况可能是,外资的进入与撤离,都可能有正常与非正常之分。集中撤离,也未必没有从非正常回复到正常的可能,先非正常进入,然后非正常撤离,这种可能性也是有的。那么值得思考的可能是如何避免外资进出老是在非正常中演进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未撤离的外资,是否有非正常经营。这个问题,可能不只是外资管理的问题,也包括内资运营的管理。有一些地方,资本的意志变成了政府的意志,资本对盈利的需要也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而政府一方面拥有强大的权力去制造企业发展中的不利环境,例如不合理的审批,例如向企业吃拿卡要,例如接受企业的贿赂等等,另一方面是默认甚至支持企业对工人的不合理使用,例如童工现象,超时劳动现象,例如克扣工资现象等等。在这样一种局面下,政府及某些工作人员成了最不合理的得利者,资本则一方面向政府输送利益,一方面赢得不人道获利的便利,而劳动者成为最直接的利益受损方,整个社会都为这种不合理的局面支付成本。

  还有一个问题,是不管资本的内与外,能否得到公平发展的机会。近些年来,富豪榜屡屡成为“杀猪榜”。被追究的往往是民营企业家,这里面没有外商,也没有从商以前就背景深厚的人物。任何人操纵市场、收买权力,都应当受到追究,民营企业家不能例外。但人们不免还是有疑问,是不是出身底层、白手起家的企业家才会操纵市场、收买权力呢?如果追究事实上成为一种特别专注于某一类型企业或企业家的定向行为,那么何以让人相信市场法治的公平?追究与不追究是否存在选择,选择的依据又是什么?这是引人深思的问题。我相信,如果市场规则的施行并不公平,那么得利者也会产生火中取栗的感受,而一旦取到栗,可能就会溜之大吉。而且,追究的选择性何以产生,本身也会令人联想,社会到底是引向长治久安,还是被视为不必负责的取利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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