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被无故辞退,但北京的一家公司全然不顾法律的人性化规定,硬是把南京的一名怀孕女工给辞了。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原额支付被辞女工的工资,不允许打折。
女工试用期内怀孕遭辞退
今年25岁的李瑛是南京人,2007年10月8日,她应聘到北京神州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协议书,协议约定李瑛的月工资为2000元。
李瑛的上班地点在南京市汉中路青华大厦,就在她试用期内的12月25日,公司却突然通知她走人,理由是她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
随后李瑛找到公司交涉,并向公司出示了自己已经怀孕的医院检验报告。可公司根本不理她这一套,理由是双方签的是试用合同。李瑛只好于2008年1月1日离开公司。
李瑛申请仲裁保护,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了裁决决定,认定公司辞退李瑛违反了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该公司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瑛怀孕期间的工资,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2008年8月4日,李瑛产下一子。可原东家根本没履行仲裁决定。
不服仲裁告女工
神州商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之后他们将李瑛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近日,鼓楼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原告与李瑛签订的试用期协议仅约定了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该试用期即应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李瑛在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固定工资2000元。可以推知,若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李瑛只要正常提供劳动,仍可每月获得固定的劳动报酬。为此,法院判决公司必须按每月2000元的工资支付给李瑛。(文中李瑛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陈佳 快报记者 朱俊骏